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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两题关于法律位阶高低判断的法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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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问两题关于法律位阶高低判断的法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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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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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2007-12-18 18:53 |
shitman0930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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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帮您解答一下(我法学没很渊博一口一)
先说一个观念,"自治条例"并不是条例~~
因为根据地制法第25条:
直辖市、县 (市) 、乡 (镇、市) 得就其自治事项或依法律及上级法规之授权,制定自治法规。自治法规经地方立法机关通过,并由各该行政机关公布者,称自治条例;自治法规由地方行政机关订定,并发布或下达者,称自治规则。
所以自治条例只是一个自治法规,并不是中标法所称的条例。
而下面这个法条上面写的"法规"指的是"法律+法规命令","法令"指的是"法律+法规命令+行政规则"。
地制法第30条第1、2、3项:
自治条例与宪法、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或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抵
触者,无效。
自治规则与宪法、法律、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或
该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抵触者,无效。
委办规则与宪法、法律、中央法令抵触者,无效。
所以可以整理出下面的位阶:
宪法>法律>法规命令>自治条例>行政规则>自治规则>委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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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7-12-18 21:47 |
supercom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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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您的回答,原来法律上差一个字就差那么多,谢谢您了
不过宪法>法律>法规命令>自治条例>行政规则>自治规则>委办规则。中的行政规则您是如何判断它位阶比自治规则大呢?
我了解行政规则是一种授权对内的行政命令,且不需立法通过
而自治规则则是由地方行政机关订定并发布或下达的
两个都不需立法通过,那法律位阶哪一个大呢?
请知道的前辈们为小弟解惑,谢谢
我了解了,行政规则跟委办规则或许不能比,要看情况,所以谢谢大大的解说
[ 此文章被supercom在2007-12-22 16:0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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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7-12-19 1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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