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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ifer_s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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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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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部门各业非依公务人员法制进用之临时人员适用劳动基准法,并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劳委会表示,劳动基准法自85年12月27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3条规定扩大劳动基准法适用范围,本应各行各业劳工均有其适用,将未适用该法之行业及工作者纳入适用,系行政院既定政策,也是该会多年来努力的目标。劳委会采分阶段、逐业逐类检讨原则,除适用该法确有窒碍难行者公告排除约为38万余人外,迄今纳入该法适用之劳工人数约为636万余人,约占受雇劳工总人数约674万之比率约占94﹪。

劳委会进一步表示,为落实劳动基准法扩大适用于一切劳雇关系之政策,保障受雇者合理劳动条件权益。该会业已完成公部门各业临时人员检讨,公告指定公部门各业(包括公务机构、公立教育训练服务业、公立社会福利机构、公立学术研究服务业及公立艺文业等)非依公务人员法制进用之临时人员(不包括: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及行政院暨所属行政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进用之人员与业经本会公告指定适用劳动基准法之技工、驾驶人、工友、清洁队员、国会助理等)自97年1月1日起适用劳动基准法,受益劳工人数估约6万9千余人。

劳委会表示,为了检讨扩大公部门各业进用之临时人员纳入劳基法适用范围,该会历时多年并经多次检讨,除邀集民意代表、各部会(铨叙部、教育部、法务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计处、秘书处等)、各县市政府主管机关及工会团体代表研商,另就渠等临时人员适用劳动基准法可行性之检讨说明,数度专案陈报行政院决策考量外,案经行政院数次审慎讨论公部门各业进用之临时人员应否适用劳动基准法,获致共识认为该等临时人员之劳动条件都应受到充分保障之理念,公部门各业非依公务人员法制进用之临时人员应适用劳动基准法。

劳委会表示,该会扩大劳基法适用对象系依劳动基准法第3条之规定,落实保护劳工政策。此次公部门各业进用之临时人员适用劳动基准法后,将有助于公务机关进用之临时人员之劳动条件合理化。未来除将适时进行劳动基准法之修法工作,力求本法之周延与落实外,并将持续研议评估其他尚未适用该法之各业及各业工作者,除近程针对工商团体、财团法人私立幼稚园之教职员等进行评估外,并规划于98年底前完成所有尚未适用劳基法之各业及工作者的可行性评估,以贯彻政府劳动政策。


表情   对于 有机会进入公部门人员有保障搂
          大家加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2-14 13:28 |
akole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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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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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公部门各业非依公务人员法制进用之临时人员适用劳动基准法,并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小弟愚昧

看不懂新的条文,和旧的条文

增加了哪些权益呢?

考进去不是都已经适用了????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刑法周老胖说,刑法是保障懂他的人,换句话说我国法律是给懂他的人钻的。
人不犯我,我必让之,人若犯我,我定倍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7-12-14 21:01 |
daisy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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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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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Re:公部门各业非依公务人员法制进用之临时人员适用劳动基准法,并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下面是引用akole于2007-12-14 21:01发表的 Re:公部门各业非依公务人员法制进用之临时人员适用劳动基准法,并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小弟愚昧

看不懂新的条文,和旧的条文

增加了哪些权益呢?
.......

这条文针对的是 非依公务人员法制进用之临时人员

意思就是除了以考试进去的人员除外(聘雇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2-15 00:18 |
lovelydebb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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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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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聘雇人员是不是靠关系就可以当公务人员?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16 22:16 |
亲亲小妮妮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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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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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懂也,这样对司机工友清洁人员有什么好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2-17 11:33 |
Jennifer_s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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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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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Jennifer_s于2007-12-14 13:28发表的 公部门各业非依公务人员法制进用之临时人员适用劳动基准法,并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劳委会表示,劳动基准法自85年12月27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3条规定扩大劳动基准法适用范围,本应各行各业劳工均有其适用,将未适用该法之行业及工作者纳入适用,系行政院既定政策,也是该会多年来努力的目标。劳委会采分阶段、逐业逐类检讨原则,除适用该法确有窒碍难行者公告排除约为38万余人外,迄今纳入该法适用之劳工人数约为636万余人,约占受雇劳工总人数约674万之比率约占94﹪。

劳委会进一步表示,为落实劳动基准法扩大适用于一切劳雇关系之政策,保障受雇者合理劳动条件权益。该会业已完成公部门各业临时人员检讨,公告指定公部门各业(包括公务机构、公立教育训练服务业、公立社会福利机构、公立学术研究服务业及公立艺文业等)非依公务人员法制进用之临时人员(不包括: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及行政院暨所属行政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进用之人员与业经本会公告指定适用劳动基准法之技工、驾驶人、工友、清洁队员、国会助理等)自97年1月1日起适用劳动基准法,受益劳工人数估约6万9千余人。

劳委会表示,为了检讨扩大公部门各业进用之临时人员纳入劳基法适用范围,该会历时多年并经多次检讨,除邀集民意代表、各部会(铨叙部、教育部、法务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计处、秘书处等)、各县市政府主管机关及工会团体代表研商,另就渠等临时人员适用劳动基准法可行性之检讨说明,数度专案陈报行政院决策考量外,案经行政院数次审慎讨论公部门各业进用之临时人员应否适用劳动基准法,获致共识认为该等临时人员之劳动条件都应受到充分保障之理念,公部门各业非依公务人员法制进用之临时人员应适用劳动基准法。
.......

现今非国家考试在各公部门单位任职
有约聘雇 或派遣的 但不是每位都是靠关系~ 表情
举例 本人也任职于公职单位 但是是自己努力的喔
话说回来 的确有些小道消息 有些是靠关系没错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2-17 14:29 |
ju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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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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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大提供的资讯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7-29 0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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