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akole于2007-12-14 21:01发表的 Re:公部门各业非依公务人员法制进用之临时人员适用劳动基准法,并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小弟愚昧看不懂新的条文,和旧的条文增加了哪些权益呢?.......
下面是引用Jennifer_s于2007-12-14 13:28发表的 公部门各业非依公务人员法制进用之临时人员适用劳动基准法,并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劳委会表示,劳动基准法自85年12月27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3条规定扩大劳动基准法适用范围,本应各行各业劳工均有其适用,将未适用该法之行业及工作者纳入适用,系行政院既定政策,也是该会多年来努力的目标。劳委会采分阶段、逐业逐类检讨原则,除适用该法确有窒碍难行者公告排除约为38万余人外,迄今纳入该法适用之劳工人数约为636万余人,约占受雇劳工总人数约674万之比率约占94﹪。劳委会进一步表示,为落实劳动基准法扩大适用于一切劳雇关系之政策,保障受雇者合理劳动条件权益。该会业已完成公部门各业临时人员检讨,公告指定公部门各业(包括公务机构、公立教育训练服务业、公立社会福利机构、公立学术研究服务业及公立艺文业等)非依公务人员法制进用之临时人员(不包括: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及行政院暨所属行政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进用之人员与业经本会公告指定适用劳动基准法之技工、驾驶人、工友、清洁队员、国会助理等)自97年1月1日起适用劳动基准法,受益劳工人数估约6万9千余人。劳委会表示,为了检讨扩大公部门各业进用之临时人员纳入劳基法适用范围,该会历时多年并经多次检讨,除邀集民意代表、各部会(铨叙部、教育部、法务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计处、秘书处等)、各县市政府主管机关及工会团体代表研商,另就渠等临时人员适用劳动基准法可行性之检讨说明,数度专案陈报行政院决策考量外,案经行政院数次审慎讨论公部门各业进用之临时人员应否适用劳动基准法,获致共识认为该等临时人员之劳动条件都应受到充分保障之理念,公部门各业非依公务人员法制进用之临时人员应适用劳动基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