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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96.12.06修正「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
考一般民政的朋友请注意 96.12.06 内政部令:修正「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 0960187931 号令修正发布第 5、14~17 条条条文
第 5 条 地方行政机关依下列规定,分层级设机关: 一、直辖市政府所属机关以分二层级为限,其名称如下: (一)局、处:一级机关用之。 (二)处、大队、所、中心:二级机关用之。 二、县(市)政府所属机关以分二层级为限,其名称如下: (一)局:一级机关用之。 (二)队、所:二级机关用之。 三、乡(镇、市)公所所属机关以一层级为限,其名称为队、所、馆。 前项第一款所属机关以协调统合业务或处理特定事务,采合议制方式运作者,其名称定为委员会。 第一项所属机关,依法律规定或因性质特殊,得另定名称。
第 14 条 县(市)政府置县(市)长一人,对外代表该县(市),综理县(市)政 ,县长并指导监督所辖乡(镇、市)自治;置副县(市)长一人,襄助县 (市)长处理县(市)政,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 万人以上之县(市),得增置副县(市)长一人,均由县(市)长任命, 报内政部备查。 县(市)政府置秘书长一人,由县(市)长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免之。
96.12.06 内政部令:修正「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内政部台内民字第 0960187931 号令修正 发布第 5、14~17 条条条文
第 5 条 地方行政机关依下列规定,分层级设机关: 一、直辖市政府所属机关以分二层级为限,其名称如下: (一)局、处:一级机关用之。 (二)处、大队、所、中心:二级机关用之。 二、县(市)政府所属机关以分二层级为限,其名称如下: (一)局:一级机关用之。 (二)队、所:二级机关用之。 三、乡(镇、市)公所所属机关以一层级为限,其名称为队、所、馆。 前项第一款所属机关以协调统合业务或处理特定事务,采合议制方式运作 者,其名称定为委员会。 第一项所属机关,依法律规定或因性质特殊,得另定名称。
第 14 条 县(市)政府置县(市)长一人,对外代表该县(市),综理县(市)政 ,县长并指导监督所辖乡(镇、市)自治;置副县(市)长一人,襄助县 (市)长处理县(市)政,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 万人以上之县(市),得增置副县(市)长一人,均由县(市)长任命, 报内政部备查。 县(市)政府置秘书长一人,由县(市)长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免之。
第 15 条 (市)政府一级单位为处。 县(市)政府一级单位及所属一级机关,依下列规定设立: 一、县(市)人口未满五万人者,不得超过十五处、局。 二、县(市)人口在五万人以上,未满二十万人者,不得超过十六处、局 。 三、县(市)人口在二十万人以上,未满四十万人者,不得超过二十处、 局。 四、县(市)人口在四十万人以上,未满七十万人者,不得超过二十一处 、局。 五、县(市)人口在七十万人以上,未满一百万人者,不得超过二十四处 、局。 六、县(市)人口在一百万人以上,未满一百二十五万人者,不得超过二 十五处、局。 七、县(市)人口在一百二十五万人以上者,不得超过二十六处、局。 县(市)政府一级单位及所属一级机关,其编制员额依下列规定设置: 一、县(市)人口未满五万人者,不得低于十人。 二、县(市)人口在五万人以上,未满二十万者,不得低于十五人。 三、县(市)人口在二十万人以上者,不得低于二十人。 第二项县(市)政府所属一级机关不得超过七个;县(市)政府所属二级 机关得依业务性质,于所辖乡(镇、市、区)分别设立之。
第 16 条 县(市)政府一级单位主管及所属一级机关首长,除主计、人事、警察、 税捐及政风之主管或首长,依专属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总数二分之一, 得列政务职,其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二职等,其余均由县(市)长依法任免 之。 县(市)政府一级单位或所属一级机关,除警察机关得置副首长一人至三 人外,其余编制员额在二十人以上者,得置副主管或副首长一人,襄助主 管或首长处理事务,均由县(市)长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或各专属人事管理 法律任免之。
第 17 条 县(市)政府一级单位下设科,最多不得超过七个;其所属一级机关下设 科,科之人数达十人以上者,得分股办事;其所属二级机关下得设课、股 、组、室,最多不得超过八个。 县(市)政府所属一级机关为执行业务需要所设派出单位之名称,不适用 前项规定。 医院及警察、消防机关,不受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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