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最近
無視論塔羅牌
國考&法律
-最近瀏覽-
「回饋」請..
加油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無視論塔羅牌
國考&法律
-最近瀏覽-
「回饋」請..
加油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刑法第10條嚴重減損的判斷標準?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61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axwell1979
級別: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x
0
[問題討論] 刑法第10條嚴重減損的判斷標準?
請問關於刑法第10條第四項,我知道毀敗的標準是指生理機能完全且永久喪失,
那麼嚴重減損的判斷標準呢?什麼情況才能達到嚴重減損?謝謝!!
x
0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7-12-01 08:59 |
akole
級別:
初露鋒芒
x38
x62
分享:
▲
▼
毀敗與嚴重減損
稱毀敗,指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一至五款所列舉之各人體器官,其生理機能受侵害之結果,程度上達於完全喪失功能且永無回復之可能性者而言,如眼失明、耳失聰。
嚴重減損者,指雖未達毀敗,但縱經相當之診治,其機能亦幾達破壞殆盡之程度,如弱視、重聽情節嚴重者。
這是法文的解釋,但基本上法官一定會請求醫師證明。
一起努力吧^_^
要幸福喔~~~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weifan) | 理由:
回覆獎勵
刑法周老胖說,刑法是保障懂他的人,換句話說我國法律是給懂他的人鑽的。
人不犯我,我必讓之,人若犯我,我定倍之。
x
0
[1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
2007-12-01 09:55 |
uubs
級別:
初露鋒芒
x5
x40
分享:
▲
▼
實務上是採 自癒性 或是 他癒性 來區分 假如在審理的時候
被害人身體機能 或是 其他健康上有重大難治之情形時 就看
被害人是否受醫治而治癒 1.來至自己身體的治癒 ~如移植皮膚(自癒性)
不算重傷 2.來自他人移植如器官捐賑 就是重傷
嚴重減損 要看個人認定 1.實務上要採比較嚴格的認定 一定要達到幾乎完全不能使用才算
要是只是力減弱之類的 還是認為不算重傷 但是2.學說就不同了 所以都要寫但是最後
結論就要說新法新增嚴重減損 所以應修正為只要達到使人無法正常使用就算了(如無法利用器具)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airflash) | 理由:
感謝你為版友提供近乎精確的解答。
x
0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7-12-01 09:59 |
cb2556525565
級別:
初露鋒芒
x0
x2
分享:
▲
感謝大大的用心~
x
0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08-02-19 08:40 |
MyChat 數位男女
»
國考&法律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031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