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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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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教法學緒論的問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07-11-29 00:03 |
yang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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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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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簡略回答一下好了

1.參刑法第2條
修法前採"從新從輕"
修法後採"從舊從輕"

2.參刑法第80條
修法前係"20年"
修法後係"30年"

3.直接參照刑法第38條即可知

此修法係指940202公布 950701施行之現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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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幸。。。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29 00:33 |
d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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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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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案是(c)←沒錯,刑法沒有速審速決原則。這應該是舊題目,所以才會出現從新從輕,現已改為從舊從新。
2.還是舊題目的問題。
刑法第八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以下略)
3. 答案是(a)←沒錯,
刑法第三十八條:
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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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29 00:35 |
seanlee168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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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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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幫忙!
我可能要去換一本測驗題庫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29 2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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