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9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
推文 x 鲜花 x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买卖契约需要公告???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07-11-27 13:58 |
邪恶化身DIO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清赏贷款的话 应该要他门跟银行说要清我们的贷款 而且他们也有我们的身分证字号还有姓名 而且合约书上都有 我们的帐号给他是没用的 因为这个钱是要给银行的 不是要给我们的 所以用不着我们的帐号 可是到合约期限7/30号为止他都没有跟银行联络 清赏贷款事宜 直到我门告到法院!! 的传票来了 也就是10月24号 他才跟银行说要清赏贷款!! 所以当天银行来电话 说有人要帮我门清赏贷款 我门当然跟银行讲不行 出庭后 对方律师一直说我门没有公告 只有存证信函 就要没收订金 说我门这样不合法律程序!! 买卖乃双方事宜 真的有必要公告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11-27 23:18 |
邪恶化身DIO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一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11-29 21:09 |
邪恶化身DIO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一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12-01 21:48 |
邪恶化身DIO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在推看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12-03 00:15 |
邪恶化身DIO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再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7-12-06 21:50 |
Spsb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们双方都上法院了,在这里问会输会赢,有什么意义?
单纯的买卖契约是不需要公告,可是我们没有参与你的诉讼、也没有涉入你们的事务处理,连「公告」到底指的是什么,也不是很清楚,更何况你们双方做了哪些事也不知道,你在这里推半天,也没人知道该回答你什么。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ILF网路法律论坛:http://www.ilf-tw.com/
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2-11 02:04 |
netma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贴图大师奖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推文 x115 鲜花 x6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买卖契约书是需要“公证”,应该不是公告吧!
就是所谓的第三公证人,然后您们双方的买卖契约书内有订定交付款项之时间及%数吗?
那您们所买卖之交易证明有吗?
其实您所说的内容很馍糊,我听的不是很懂。
能否请您将整个过程在细说详细一点。
我们大家才有办法替您分析案件。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2-18 11:1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40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