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52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魔力小櫻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問一題法學大意的問題~~請大大們幫忙詳解
關於告訴制度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告訴制度只適用於告訴乃論之罪
B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是刑事訴訟之訴訟條件
C告訴乃論之罪,如無告訴,檢察官即不能進行偵查
D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有客觀不可分效力

答案是B
但我不知C錯在哪裏....告訴乃論之罪沒有人提告訴,那檢察官為什麼要進行偵查@@""不懂...
不告不理不能用在這裏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1-21 23:20 |
jog0425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鮮花 x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告訴乃論之罪若告訴權人僅申告犯罪事實,而無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
則因欠缺訴訟要件,而不能繼行刑事程序;為對告訴乃論之罪之開始偵查,
並不以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提出告訴為必要。

申言之,即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並非偵查要件,故雖無告訴權人之告訴,或在其提出告訴之前,
只要犯罪為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所知悉,即可開始偵查。


[ 此文章被jog0425在2007-11-21 23:55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 (by 霞客) | 理由: 3q


改變自己,面對自己的問題!!
一個人的態度會決定一個人的未來!!
失敗是把鑰匙,開啟美好的將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21 23:49 |
魔力小櫻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大大...我懂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1-22 01:08 |
cb255652556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真的還蠻實用的,謝謝分享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2-22 23:3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56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