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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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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公民問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07-11-15 23:00 |
jog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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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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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規第的確如你所說須判刑,
但第20條另有付款。

第 20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
庭) 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
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
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
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
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
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改變自己,面對自己的問題!!
一個人的態度會決定一個人的未來!!
失敗是把鑰匙,開啟美好的將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15 23:58 |
zxcv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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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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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 表情

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7-11-16 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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