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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a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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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問一題行政法
公物之ㄧ般利用所發生法律爭議,應循何種方式尋求救濟?
(A)行政訴訟
(B)民事訴訟
(C)刑事訴訟
(D)請願程序

答案是(A)
為什麼?

公務的利用關係要視相關法令規定而定
那是不是公法利用關係就以行政訴訟救濟
私法利用關係就要以民事訴訟救濟呢?

另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好像修正了,
全文134條有修正哪些地方有人可以提供相關資料嗎?

感激不盡!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10 20:21 |
月光海豚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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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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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來說對物的一般處分來思考就比較容易了解... 我太久沒碰行政法了@@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 (by weifan) | 理由: 熱心回覆獎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11-10 20:54 |
s9008129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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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只要是設置上有缺失或是管理不當造成損害都得以行政訴訟要求賠償,
要注意的是"沒有開放使用的設施"並不算是公物,而且一定要造成身體或是財產上損害,才可以要求賠償,在公營造物的賠償方面是採取"非過失主義"跟一般公務員"過失主義"不同,只要今天公物造成人民的損害時,不管有沒有人為的疏失都要賠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索尼So-net網 | Posted:2007-11-13 00:56 |
cb255652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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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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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的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8-02-24 0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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