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八百零三条规定:「拾得遗失物者,应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应为招领之揭示,或报告警署或自治机关,报告时应将其物一并交存。」
捡到别人遗失财物的人,依这条法条的规定,就有三种义务要履行:
第一、知道是某人所遗失,有通知某人向其领取的通知义务。
第二、是不知道失主的姓名住址,或知道失主姓名而失主行方不明的时候,有揭示招领的义务。
第三、是遗失物没有人认领,有将拾得遗失物的经过,向警局报告并将遗失物交给警局保管的义务。
重点:
拾得遗失物的人已经尽到该尽的义务,所有人在六个月内向保管的机关领回所遗失的财物的时候,拾得遗失物的人,依民法第八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是可以向所有人依据拾得财物的价值,请求给予十分之三的报酬。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可恶的老师!! 教也不会教整套!!
30%的报酬耶!!
害我小时候 为了奖状 只知道交给老师 不会要求报酬
不晓得少拿了多少钱来买糖果!!
咿~~爱注意喔~~
以后教小朋友 要记得提醒他
捡到钱 除了要交给警察或老师之外
也要跟他要求30%的报酬唷~~
最好一次给他捡个壹仟万 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