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法規委員會日昨討論修正通過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草案,全案已報請考試院審議中。按專利師法於民國96年7月11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考選部爰依該法第3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專利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多次邀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機關團體,研擬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草案。
本考試初擬每年舉行一次。
應考資格訂為: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醫、農、生命科學、生物科技、智慧財產權、設計、法律、資訊管理等相關學院、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二、普通考試技術類科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應試科目訂為:專利法規;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
專利審查基準與專利申請實務;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任選一科);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基本設計或計算機結構(任選一科)。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專業英文、專業日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另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基本設計或計算機結構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以上各項規定,仍將由考試院院會通過後對外發布始能定案。首次舉辦之專利師考試,預定在97年8月下旬舉行。
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13454&ctNode=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