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1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uberos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2 鲜花 x2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小品] 婚姻成功之道
我高中的男友是个有趣的人,他旅居欧洲数年,会多国语言,为人殷勤,打扮入时。但我对他的一个习惯很感冒:不爱洗澡。


我陷入无法控制的执着,要他更常洗头,穿着熟悉、平凡的美式风格服装。我试图抹煞这些当初吸引我的特性,甚至直接将他抓到水槽边洗头,一点也不迂回。


现在的我比较有智慧。我和先生高登彼此欣赏,也彼此尊重,包括我个人的特殊习性。他知道我是工作狂,无法随时随地抽出时间去散步或看电影。


他会在我疯狂地东奔西跑时格格地笑说:「这才像我太太。」他让我想要慢下来,花更多时间和他相处。有时他会拖拖拉拉,但我爱他的深度和体贴。


只不过,另一半若有些让人想改变的人格特质,实在很难不去唠叨或算计。承认吧,每个丈夫或情人,都有一两个令人厌烦的习惯。但批评或逼迫他改变,往往成效不彰,更可能得到愤怒和抗拒。


幸运的是,当你以接受代替责难和批判时,只会增加彼此的亲密度。


马克曼博士是丹佛大学婚姻家庭研究中心主任,他花了三十年调查婚姻成功的要素,发现些微的行为调整,就能改变婚姻中的互动。


如果你想「矫正」另一半,最好还是先从自己身上下功夫,以下有一些建议:


●自我解嘲

正如同我对高中男友的作为,女性常没有意识到,她们只是想将另一半,变成另一个版本的自己,波士顿身心医药学院的压力管理专家拉罗许这样解释。然而,这样疯狂地尝试,注定会失败。


利用幽默检视自己的行为,才不会觉得需要自我辩护。


在一场座谈会上,拉罗许让一位女性想像自己的另一半穿着洋装,以高音调的声音说话。她真的希望另一半就像现在这样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她说,将注意力放在欣赏当初互相吸引彼此的差异上。


●自己的快乐,自己负责

塔丽雅是一位医师,她从事的是非常吃力的工作。也许为了平衡,她选择了低调的史帝夫为伴侣。然而,她却开始讨厌那些当初吸引她的特质。即使是他留在流理台上的面包屑,都可以让她抓狂,她不禁想,难道每件事都要她来做吗?


对史帝夫唠叨,只让她觉得更愤怒,不受重视,她终于了解,「是我让自己这样悲惨,也让他的日子不好过,这样下去,我会失去他。」因此,她让史帝夫知道,她不再对他不满,她在车子的后保险杆贴上「停止全球发牢骚」,非常有效。


他欣赏她愿意检视自己的行为,感觉更加受到重视。他因此开始清理自己的面包屑吗?并没有,但他们不再斗嘴,而开始享受对方的存在。


●做一面懂得赞许的镜子

心理治疗家比尔‧欧汉隆说:「如果你想确定另一半的行为像混蛋,只需控诉他是混蛋。当你只看到伴侣的缺点和失败,会让伴侣难以成为更好的人。将注意力放在他的优点,如果想不到任何优点,想想你的朋友喜欢他什么地方?为什么尊敬他?旁观者的观点可能较为清楚,毕竟,他们的观点不会被留在地板上的脏衣服蒙蔽。


请记得,人各有所好,任何特质都可以是优点或缺点。我的某任男友比较嬉皮风,无法理解我喜欢衣服,费心整理外表的行为。我的先生高登也看到这样的特质,反应却大大不同。我们出门时,他很喜欢指出橱窗里我可能喜欢的衣服。


当我看到前任男友手上的镜子时,我看到一个心胸狭窄、小心眼的女人。当我看着高登的镜子,我看到一个有创意与美学概念,有趣的人。猜猜哪一段感情比较好?


当然,高登并非完美,我也不是。为了我自己的快乐,他虽然希望我不要那样忙碌,但他仍然支持我做自己。这样的接受和爱,才是正面改变的来源,让我决定慢下来。


【讲义杂志 2007年10月号】


【心得感想】

婚姻是找到合适的人,同时自己也做那合适的人。接受对方原本的样子、本质,这样两人会快乐、幸福许多......




一沙一世界
一花一天堂
双手握无限
刹那即永恒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5 22:45 |
数位熊熊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要求别人之前先看看自己是个甚么料! 表情 表情 表情


数位熊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0-26 17:4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136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