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lsz1129于2007-08-26 11:17发表的 :
所以调任非主管职务是主管长官对该公务员所为的「行政处分」,而这些惩处种类(免职、记大过、记过、申诫)只能算是行政处分中的一类,是吗?
以此题来看,是以处罚的「主体」来区分惩戒和惩处,那请问1降调低官等职务只有公惩会委员能作吗?公务员的主管长官也有这样的权利吗? 2如果是降调低「职等」职务,那怎么区别是惩戒处分、惩处处分或是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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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答看看 ~~ 有错请指正 ~谢谢 !
一 惩戒 ( 6种 )
1. 事务官 :
(1)记过跟申诫 ==> 九职等以下得由主管长官直接决定 ;
九职等以上的一定要由公惩会决定 ; 移送流程 : 主管长官 -> 监察院 -> 公惩会
( 移送流程不是很确定~请高手指正 )
(2)撤职, 休职, 降级, 减俸 ==> 均须交由公惩会决定
2. 政务官 :
只适用 " 撤职 " 及 " 申诫 "两种
二 惩处 ( 4种 )
==> 免职(记两大过,考绩列丁等) . 记大过 . 记过 . 申诫 , 属于公务人员的平时考核
流程 : 主管机关 -> 铨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