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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刑诉之扣押
第 134   条 政府机关、公务员或曾为公务员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书及其他物件,如
为其职务上应守秘密者,非经该管监督机关或公务员允许,不得扣押。
前项允许,除有妨害国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绝
请问不得拒绝甚么呢@@ 我就已经允许噜...谁来不得拒绝呢
是指第二项的红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8-19 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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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很简单 "该管监督机关或公务员" 来不得拒绝
不得拒绝 "前项允许"....

有时适着把文字幻化为图形 利用逻辑就可以思考出来了.


尘与土. 云和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网络 | Posted:2007-08-19 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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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觉得 我机关或公务员都允许噜 还拒绝自己的允许...怪怪的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0 (by 霞客) | 理由: 不是 这有二个主体 一个是公务机关 一个是管他的上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8-19 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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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法条拆成两段来看


乱举一个例 可能不太恰当 但差不多就这意思
假设你是 有犯罪嫌疑的监听单位的少校
管你的就是中校~
要是中校说可以提供给法院扣押 你这少校就不得拒绝

这就是 第 134   条 政府机关、公务员或曾为公务员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书及其他物件,如
为其职务上应守秘密者,非经该管监督机关或公务员允许,不得扣押。 这一段


第二段就是
前项允许,除有妨害国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绝。

指的就是中校允不允许 要看有没有妨害国家之利益


尘与土. 云和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网络 | Posted:2007-08-19 1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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