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2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P10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甲男是否构成犯罪?
甲男与乙女为夫妻,惟其感情不佳,终日争吵。某日,甲男趁乙女熟睡之际,持剪刀剪除乙女之阴毛,惟并未伤其肌肤。
问,甲男是否构成犯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08-04 00:49 |
LP10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LP105于2007-08-04 00:49发表的 甲男是否构成犯罪?:
甲男与乙女为夫妻,惟其感情不佳,终日争吵。某日,甲男趁乙女熟睡之际,持剪刀剪除乙女之阴毛,惟并未伤其肌肤。
问,甲男是否构成犯罪?

补充一下:
倘乙女欲提告,该如何举证较适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8-04 01:05 |
WanLee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2 鲜花 x385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男剪乙女之阴毛。唯乙女很难举证,不易提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8-04 08:46 |
kA31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没有剪人阴毛罪
顶多要求慰抚金~~~这能举证吗 表情 表情
还是用家暴法??


[ 此文章被kA316在2007-08-04 09:0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东森 Cable | Posted:2007-08-04 09:03 |
oildump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起码是侵权行为
不过不易举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8-04 09:19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刑法277条之伤害罪:乃行为人客观上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主观上亦有认知与意欲.就其针对题意中:
甲以伤害乙之故意.以剃刀随意削去乙之阴毛是否成立伤害罪.约有如下说明:

1.生理障碍机能说:本说系指伤害罪.乃行为人须使他人之生理机能发生障碍.或系使他人之健康施予不利
状态而言.若意此论题中甲以剃刀随意削去乙之阴毛.对其生理障碍不生其影响.故不成立伤害罪

2.身体完全侵害说:本说系主张以外观物理之变化加以判断.认为伤害罪所要保护之法益为身体固有之
完致整状态.若意此论不论是有无妨碍生理机能或为他人健康不利之行为或是改变他人之外貌皆成立伤
害罪.题中甲以剃刀随意削去乙之阴毛以侵害他人身体固有之完整状态.故成立伤害罪

3.惟.益有学者见解对伤害罪之观念.应指对身体之不可侵害性及不受损害性而言.只要对他人身体或健康
加以攻击其没有使外观之变化之侵害或生理机能未受到损害.亦成立伤害罪.若采此见解.题意中甲以伤害
乙之故意.以剃刀随意削去乙阴毛之行为.虽未造成以生理机能之障碍.或其对乙之健康不利之影响.但从
伤害罪保护之法益为身体的不可侵害性与不受损害性之观点判断.甲之行为应成立伤害罪

二.纵上所述.题意中甲以伤害乙之故意.以剃刀随意削去乙之阴毛.应采为对伤害罪之不可侵害性及不受损害
性而言甲乙判断.故.对甲之行为应论以刑法277条伤害罪构成要件该当.

三.惟.依管见就其违法性而言.甲之行为依社会保护相当性.可罚违法性或法益保护相当性.可能不具实质
违法性之下.而排除违法性.故甲之行为不成立犯罪.而为民事责任上之侵权行为.负予损害赔偿
P.S:问-->加重窃盗有无出现之可能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9-18 02:1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357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