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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自已打的 1普通審判籍-自然人 2普通審判籍-法人及其他團體 3因財產權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4因財產權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5因財產權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6因業務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7因船舶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8因船舶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9因社員資格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10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11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12因契約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13因票據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14因財產管理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15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16因海難救助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17因登記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18關於繼承事件之特別審判籍 19關於繼承事件之特別審判籍 20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21共同訴訟之特別審判籍 22管轄之競合 23管轄競合之效果選擇管轄 24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 25擬制之合意管轄 26合意管轄之限制 27定管轄之時期 28移送訴訟之原因及程序 29移送前有急迫情形之必要處分 30移送裁定之效力 31移送裁定之效力 32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 33聲請法官迴避及其事由 34聲請法官迴避之程序 35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 36聲請法官迴避裁定之救濟 37聲請法官迴避之效力 38職權裁定迴避之效力 39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40當事人能力 41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 42選定當事人之程序 43選定當事人喪失其資格之救濟 44選定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限制 44-2公告曉示 44-3提起不作為訴訟之權 44-4訴訟代理人之選任 45訴訟能力 46外國人之訴訟能力 47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應適用之法規 48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欠缺之追認 49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欠缺之補正 50選定當事人能力欠缺之追認或補正 51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其及權限 52法定代理規定之準用 53共同訴訟要件 54主參加訴訟 55通常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56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56-1未共同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 57續行訴訟權 58訴訟參加之要件 59訴訟參加之程序 60當事人對第二人參加訴訟之異議權 61參加人之權限 62獨立參加之效力 63本訴裁判對參加人之效力 64參加人之承擔訴訟 65告知訴訟 66告知訴訟之程序 67告知訴訟之效力 67-1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利害關係人之第三人 68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69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方式 70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70-1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71各別代理權 72當事人本人之撤銷或更正權 73訴訟代理權之效力 74終止訴訟委任之要件及程序 75訴訟代理權欠缺之補正 76輔佐人到場之許可及撤銷 77輔佐人所為陳述之效力 77-1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77-2數項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77-3原告應負擔對待給付之計算 77-4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計算 77-5地役權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77-6擔保債權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77-7典權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77-8水利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77-9租賃權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77-10定期給付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77-11分割共有物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77-12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 77-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77-14非財產權訴訟其訴訟費之微收 77-15反訴之裁判費 77-16上訴之裁判費 77-17再審裁判費之徵收 77-18抗告裁判費之徵收 77-19聲請或聲明裁判費之徵收 77-20聲請費之徵收 77-21視為起訴者裁判費之徵收 77-22併案請求賠償人裁介費之徵收 77-23其他費用之徵收 77-24到場費用之計算 77-25律師酬金之訂定及標準 77-26裁判費之加徵 78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 79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負擔標準 80原告負擔訴訟費用 80-1分割共有物或定經界等訴訟費用之負擔 81由勝訴人負擔訴訟費用 82由勝訴人負擔訴訟費用 83撤回訴訟上訴或抗告之訴訟費用負擔 84和解時之訴訟費用負擔 85共同訴訟之訴訟費用負擔 86參加人之訴訟費用負擔 87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88對訴訟費用聲明不服之限制 89第三人負擔訴訟費用 90依聲請訴訟費用之裁判 91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要件及程序 92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 93確定之方法 94費用之計算 94-1訴訟費用之預納 95裁定程序準用本節規定 95-1國庫負擔訴訟費用 96命供訴訟費用擔保之要件 97聲請命貨擔保之限制 98被告之拒絕本案辯論權 99命供擔保裁定之內容 100裁定之抗告 101不遵期提供擔保之效果 102供擔保之方法 103擔保之效力 104擔保物返還原因及程序 105供擔保物之變換 106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規定 107訴訟救助之要件 108外國人訴訟救助之要件 109聲請訴訟救助之程序 109-1訴訟救助之駁回 110訴訟救助之效力 111訴訟救助之效力 112訴訟救助效力之消滅 113訴訟救助之撤銷 114訴訟費用之徵收 115裁定之抗告 116書狀應記載事項 117書狀之簽名 118書狀內引用証據 119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120他造對附屬文件原本之閱覽 121書狀欠缺之補正 122以筆錄代書狀 123依職權送達 124送達之機關 125囑託送達於管轄區外送達 126自行交付送達 127對無訴訟能力人之送達 128對外國法人團體之送達 129對軍人之送達 130對在監所人之送達 131商業訴訟事件之送達 132對訴訟代理人之迗達 133送達代收人之指定 134指定送達代收人之效力 135應送達之文書 136送達處所 137補充送達 138寄存送達 139留置送達 140送達時間 141送達証書 142不能送達時處置 143送達証據之方法 144囑託送達對治外法權人 145囑託送達對外國送達 146囑託送達對駐外使節送達 148受託送達之處理 149聲請公示送達之事由 150職權公示送達 151公示送達之方法 152公示送達生效時期 153公兆送達証書 153-1訴訟文書之傳送 154指定期日之人 155指定期日之限制 156期日之告知 157期日應為行為處所 158期日之開始 159期日之變更或延展 160裁定期日酌定及其起算 161期間之計算 162在途期間之扣除 163期間之伸長或縮短 164回復原狀之聲請 165聲請回復原狀之程序 166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判 167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指定期日及期間 168當然停止之當事人死亡 169當然停止之法人合併 170當然停止之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代理權消滅 171當然停止之信託任務終了 172當然停止之喪失一定資格或死亡 173當然停止之例外規定 174當然停止之破產宣告 175承受訴訟之聲明 176聲明承受訴訟之程序 177法院之承受訴訟聲明處置 178命續行訴訟 179裁定之抗告 180當然停止之法院不能執行職務 181裁定停止之特殊障礙事故 182裁定停止之訟訴之裁判以他訴訟法律關係為據 182-1裁定停止之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見解有異 182-2裁定停止之已在外國法院起訴之事 183裁定停止之犯罪嫌疑涉其裁判 184裁定停止之提起主參加訴訟 185裁定停止告知訴訟 186裁定停之之撤銷 187裁定之抗告 188當然停止裁定停止之效力 189合意停止 190合意停止之期間及次數之限制 191擬制合意停止 192言辭辯論之開始 193當事人之陳述 194聲明証據 195當事人之陳述 195-1不公開審判之要件 196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提示時期 197責問權 198審判長之職權 199審判長之職權 199-1審判長之職權 200當事人之發問權 201對審判長指揮訴訟提出異議之裁定 202受命法官之指定及法院之囑託 203法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得為處置 204分別辯論 205合伴辯論 206限制辯論 207應用通譯之情形 208調查証據之期日 209調查証據之期日 210再開辯論 211再開辯論 212言辭辯論筆錄應記載之事項 213言辭辯論筆錄實質上應記載之事項 214言辭辯論筆錄製作之輔助設備 215筆錄內引用附卷文書之效力 216筆錄之朗讀閱覽 217筆錄之簽名 218筆錄之增刪 219筆錄之效力 220裁判之方式 221判決之形式要件;言詞審理、直接審理 222判決之實質要件-自由心証 223判決之宣示及宣示之期日 224宣示判決之程式 225宣小判決之效力 226判決書之內容 227判決書之簽名 228判決原本之交付 229判決正本之送達 230判決正本及節本之程式 231判決羈束力之發生 232判決之更正 234裁定之審理---不採言辯論主義 235裁定之宣示 236裁定之送達 237應附理理之裁定 238裁定羈束力之發生 239裁定準用判決之規定 240書記官處分之送達及異議 241訴訟文書之保存 242訴訟文書之利用 243訴訟文書利用之限制 244起訴之程式 245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 246將來給付之訴要件 247提起確認之訴要件 248客觀訴之合併 249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250言詞辯論期日之指定 251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送達及就審期間 252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記載 253一事不再理 254當事人恒定原則 256訴之變更或追加 257訴之變更或追加之禁止 258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判決 259反訴之提起 260反訴之限制 261訴之變更追加及提起反訴之程式 262訴訟撤回之要件及程序 263訴之撤回效力 264反訴之撤回 265當事人準備書狀之記載及提出 266原告準備書狀之記載事項 267被告答辯狀之提出時期 268言詞辯論準備未充足之處置 268-1摘要書狀之提出 268-2書狀之說明 269法院於言詞辯論前得為之處置 270準備程序 270-1闡明訴訟關係之程序 271準備程序筆錄之記載 271-1獨任審判之訴訟事件之準用 272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準用 273當事人一造不到場之處置 274準備程序之終結及再開 275言詞辯論時應踐行之程序 276準備程序之效果 277舉証責任分配之原則 278舉証責任之例外之顯著或已知事實 279舉証責任之例外之自認 280舉証責任之例外之視同自認 281舉証責任之例外之法律上推定之事實 282舉証責任之例外之事實之推定 282-1當事人不正當妨礙舉証之處置 283為法院不知之習慣、地方法規及外國法令舉証 284事實之釋明 285証據之聲明 286証據之調查 287定調查期間 288依職權調查 289囑託調查 290囑託調查 291囑託調查時對當事人之告知 292代囑託他法院調查 293代囑託他法院調查 294調查証據筆錄 295於外國調查 296當事人不到場時之調查 296-1當事人不到場時之調查 297調查証據後法院應為之處置 298人証之聲明 299通知証人到場之程式 300通知現役軍人為証人 301通知在監所人為証人 302作証義務 303証人不到場之處罰 304元首為証人之詢問 305証人之訊問 306公務員為証人 307得拒絕証言之事由 308不得拒絕証言之事由 309拒絕証言之程序 310拒絕証言當否之裁定 311拒絕証書之處罰 312具結之証人 313具結之程序 313-1証人以書狀為陳述之具結 314不得令具結者 315拒絕具結之處罰 316隔別訊問與對質 317人別訊問 318連續陳述 319法院之發問權 320當事人之聲請發問及自行發問 321命當事人及旁聽人退庭訊問 322受命受託法官訊問証人之權限 323証人法定日費及旅費之請求廿 324準用人証之規定 325鑑定之聲請 326鑑定人選任及撤換 327受命或受託法官行鑑定之權利 328為鑑定人之義務 329拘提之禁止 330不得為鑑定人程免除鑑定義務 331鑑定人之拒卻 332拒卻鑑定人之程序 333拒卻鑑定人裁定之抗告 334鑑定人具結程式 335鑑定人陳述義務及方法 336多數鑑定人陳述意見之方法 337鑑定人之職權 338鑑定人法定費用及報酬請求權 339鑑定証人 340囑託鑑定 341聲明書証 342聲明書証 343命他造提出之文書 344當事人有提出義務之文書 345當事人違背提出文書命令之效果 346聲請命第三人提出文書 347命第三人提出文書之裁定 348第三人提出文書義務之範圍 349第三人不從提出文書命令之判裁 350書証之調取 351第三人之權利 352文書提出之方法 353原本之提出及繕本証據力推定 354調查文書証據之筆錄 355文書証據力之公文書 356文書証據力之外國公文書文書之發還 357文書証據力之私文書 357-1就真正文書故意爭執之處罰 358文書之証據之私文書 359文書真偽之辨別 360鑑別筆跡之方法及違背書寫命令之效果 361文書之發還及保管 363準文書 364勘驗之聲請 365勘驗之實施 366勘驗筆錄 367準用書証提出之規定 367-1當事人訊問 367-2虛偽陳述之制裁 367-3準用人証提出之規定 368聲請証據保全之要件 369管轄法院 370聲請保全証據應記載之事項 371聲請之裁定 372依職權保全証據 373調查証據期日之通知 374選任特別代理人 375調查証據筆錄之保管 375-1聲請再為訊問 376保全証據之費用 376-1協議筆錄 376-2保全証據程序尚未繫屬之處置 377試行和解 377-1兩造當事人聲請和解及和解方案之訂定 377-2當事人一造聲請和解及和解方案之提出 378試行和解之處置 379和解筆錄 380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 380-1得為執行名義要件 381終局判決 382一部終局判決 383中間判決 384捨棄認諾判決 384-1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製作程式 385一造辯論判決 386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情形 387不到場之擬制 388判決之範圍 389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390應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391宣告假執行之障礙 392附條件之假執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393假執行之聲請時期及裁判 394補充假執行判決 395假執行宣告失效 396定履行期間及分次履行之判決 397情事變更法則 398判決確定之時期 399判決確定証明書 400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401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402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 403強制調解之事件 404聲請調解之事件 405聲請調解之程式 406聲請調解之裁定 406-1調解委員之選任 406-2地方法院調解委員之列冊、選任 407調解期日之指定與通知書之送達 407-1調解程序之指揮 408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場 409違背到場義務之處罰 409-1聲請命他造為一定之行為不行為及提供擔保 410調解處所 410-1報請法官處理調解之裁定 411調解委員之報酬 412參加調解 413審究爭議之所在 414調解之態度 415-1調解條款及調解程序筆錄 416調解成立之效力與調解無效或撤銷 417依職權為解決事件之方案 418對職權調解方案之弱議及調解成立之擬制 419調解不成立之效果 420當事人不到場之效果 420-1移付調解 421調解筆錄 422調解之陳述或誏步不得為裁判之基礎 423調解不成立費用之負擔 424簡易程序訴狀之聲明事項 425調解費用一經撤回之負擔 426調解事件之保密 427簡易訴訟之標的 427-1同一地方法院之事務分配 428言詞起訴 429言詞起訴之送達與就審期間 430通知書應為特別之聲明 431準備書狀 432當事人之自行到庭 433証據調查之便宜方法 433-1簡易訴訟之辯論期日 433-2言辭辯論之筆錄 433-3一造辯論之判決 434判決書之記載 434-1判決書僅記載主文之情形 435簡易程序之變更追加反訴 436簡易程序之實行 436-1上訴及抗告程序之準用 436-2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之第二審判決的上訴及抗告 436-3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之第二審判決的上訴及抗告之限制 436-4上訴及抗告理由 436-5上訴或抗告之裁定駁回 436-6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限制 436-7重要証物漏未斟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436-8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 436-9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 436-10使用表格化訴狀 436-11得於夜間或休息日進行程序 436-12調解期日不到場之效果 436-14不調查証據之情形 436-15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適用 436-16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436-18簡化判決書 436-19訴訟費用之計算及文書 436-20假執行 436-21按期清償及免除部分給付 436-22逾期不履行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436-23小額程序之準用 436-24第一審判決之上訴或抗告 436-25上訴狀之記載事項 436-26發回原法院或自為裁判 436-27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436-28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提出 436-29言辭辯論之例外 436-30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436-31上訴或抗告駁回不得以同理由提起再審 436-32上訴抗告再審程序之準用 437第二審上訴之特別要件 438第二審上訴之範圍 439上訴權之捨棄 440上訴期間 441上訴之程式 442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 443上訴狀之送達 444第二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 444-1上訴理由書、答辯狀之提出 445言詞辯論之範圍 446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限制 447第一審之續行 448第一審之續行 449上訴無理由之判決 449-1上訴無理由或延滯訴訟之處罰 450上訴有理由之判決 451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發回原法院或自為判決 451-1不得廢棄原判決 452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453言詞審理之例外 454第一審判決事實之引用 455假執行上訴之辯論與裁判 456裁定宣告假執行 457財產權訴訟之宣告假執行 458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459上訴之撤回 460附帶上訴之提起 461附帶上訴之效力 462上訴事件終結局對卷宗之處理 463第一審程序之費用 464第三審上訴之特別要件 465不得上訴之規定未於第二審聲明不明 466上訴利益之計算 466-1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466-2訴訟代理人之資格 466-3訴訟費用 466-4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 467不得上訴之規定 468違背法令之意義 469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 469-1上訴許可常 470上訴狀之提出 471補提書狀於第二審法院之處置 472上訴理由書狀等之提出 473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 474不經言辭辯論之情形 475調查之範圍 476判決之基礎 477上訴有理由之判決 477-1不得廢棄原判決 477-2不得廢棄原判決 478廢棄原判決而自為判決 480發回或發交所應為之處置 481第二審程序之準用 482得抗告之裁定 483程序中裁定不得抗告原則 484財產訴訟之抗告限制及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之裁定 485異議之提出之準抗告 486再抗告 487抗告期間 488提起抗告之程序 490原法院或審判長對抗告之處置 491抗告之效力 492抗告法院之裁定 495擬制抗告或異議 495-1抗告及再抗告之準用 496再審事由 497再審事由 498再審事由 499-1不得提起再審之事由 499再審管轄法院 500提起再審之期間 501提起再審之程式 502再審之訴之駁回 503本案審理之範圍 504再審之訴之駁回 505各審程序之準用 505-1再審之訴之準用規定 506判決之效力 507準再審 507-1第三人撤銷訴訟要件 507-2第三人撤銷之訴之管轄法院 507-3第三人撤銷之訴之原確定判決效力 507-4第三人撤銷之訴之變更原判決 507-5第三人撤銷之訴之準用規定 508聲付支付命令之要件 509聲請支付命令之限制 510管轄法院 511聲請支付命令之程式 512法院之裁定 513支付命令之駁回 514支付命令應載事項 515支付命令之送達 516提出異議之程式 518逾期異議之駁回 519異議之效力 521支付命令之效力 522聲請假扣押之要件 523假扣押之限制 524假扣押之管轄法院 525聲請假扣押之程式 526請求假扣押原因之釋明 527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方法之記載 528假扣押裁定及抗告 529撤銷假扣押原因之未依期起訴 530撤銷假扣押原因之原因消滅 531撤銷假扣押時債權人之賠償責任 532假處分之要件 533假扣押規定之準用 535假處分之方法 536假處分撤銷之原因 537-1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自由之程式 537-2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自由之裁定 537-3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自由之送交法院 537-4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自由之起訴期限 538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538-1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緊急處置 538-2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返還給付 538-3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損害賠償責任 538-4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假處分 539一般公示催告之要件及效果 540淮許之裁定 541公示催告之記載 542公告方法 543申報權利期間 544期間已滿未為除權判決前申報之效力 545除權判決之聲請 546除權判決前之職權調查 547駁回聲請之裁判 548對申報權利爭執之處置 549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 549-1費用之負擔 550除權判決之公告 551除權判決之撤銷 552撤銷除權判決之期間 553撤銷除權判決之準用 554對於除權判決所附限制及保留之抗告 555公示催告程序之合併 556宣告証券無效之公示催告 557管轄法院 558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559聲請之程序 560公示催告之記載 561公示催告之公告 562申報權利之期間 563申報權利後處置 564除權判決及撤銷除權判決之公告 565除權判決之效力 566禁止支付之命令 567禁止支付命令之撤銷 568婚姻事件之專屬管轄 569婚姻事件之當事人 570未成年夫妻之訴訟能力 571禁治產人於婚姻事件之訴訟代理 572訴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訴 572-1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573提起獨立之訴之限制 574認諾自認效力之不適用 575當事人未提事實之斟酌 575-1証據之調查及徵詢主管或社會福利機構 576當事人不從命到場之裁判 577離婚或同居訴訟起訴前之調解 578離婚或同居訴訟之停止訴訟 579假處分之聲請 580訴訟終結之擬制 581承受訴訟 582既判力之擴張 582-1終局判決之上訴 583收養關係事件之專屬管轄 584未成年養子之訴訟能力 585選任訴訟代理人 586代為訴訟行為 587終止收養起訴前之調解 588婚姻事件程序之準用 589認領事件之專屬管轄 589-1否認子女之訴 590否認子女之訴夫死之救濟 591再婚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之當事人 592宣告停止親權之訴專屬管轄 593撤銷停止親權之訴之被告 594撤銷停止親權之訴之被告 595當事人進行主義之例外 595準用事項之規定 597禁治產事件之專屬管轄 598聲請應表明之事項 599診斷書之提出 600程序公開之禁止 601職權調查 602禁治產人之訊問 603鑑定人之後兆問 604宣告禁治產之裁定 605宣告禁治產裁定之生效與公告 606保護禁治產人之必要處分 607駁回禁治產聲請裁定之抗告 608禁治產程序費用之負擔 609宣告禁治產裁定之救濟 610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被告 611撤銷禁治產宣告之期間 612受宣告人之訴訟能力 613訴之合併變更 614受宣告人死亡之效果 615準用事項之規定 616撤銷禁治產宣告之判決與必要處分 617撤銷禁治產宣告之效力 618撤銷禁治產宣告之公告 619聲請撤銷禁治產 620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之管轄 621準用事項之規定 622費用之負擔 623撤銷禁治產之裁定與送達 624駁回撤銷禁治產之裁定及其準用 625宣告死亡事件之準用事項 626宣告死亡事件之管轄 627聲請應表明事項 628公示催告應載事項 629陳報生存期間 630共同聲請或代為聲請 631斟酌未提事實規定之準用 632程序之停止 633宣告死亡判決 634費用之負擔 635撤銷死亡宣告之當事人 636撤銷死亡宣告之事由 637準用規定之例外 648數訴之合併 639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準用之規定 640撤銷死已宣告判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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