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5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njqswvom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有谁跟教诉讼法老师很熟的,能不能帮我问问题
考期将届有很多待解的诉讼法问题,偏偏又没有老师的e-mail,上公职王问人虽然都有回覆但总觉得沉下去的机率极大,总不能一直up-up-up的把问题推上去吧
所以想请问一下有谁跟老师很熟的,就算老师的电子信箱不公开也没关系,但能否在问问题的同时顺便帮我的问一下呢?
有吗?有人和老师很熟的吗?有的话希望可以和你认识并密切的保持联系,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7-12 18:43 |
北辰影月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可以试着在这里问看看。


大道之行,试问剑下谁留恨?
不如归去,一夕干戈化风云。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07-12 21:53 |
chuyinglao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51 鲜花 x95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对呀!
我们也有不少人在准备诉讼法的哦!
(其实我也有在准备啦!哈哈哈!)
如果您愿意相信的话...............

另外,您想要那位老师的e-mail咧?
我可以帮您问看看我认识的诉讼法老师哦!

其实我也很想问南部民诉天王--杨华严老师的mail,
但目前没人愿意告诉我。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2007-07-12 23:16 |
dnjqswvom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其实哪个老师都可以,最重要的是回覆的速度够快
因为....快考试了,这也是没办法的事,当然如果大大能直接帮我问是最佳的选择,不介意的话我把我的问题po在下面,若您愿意的话

1.下列何者为非
a被告已为本案言词辩论者,原告欲撤回起诉应得其同意
b诉之撤回应以书状为之
c言词撤回得于准备期日向受命法官为之
d言词撤回应记载顾笔录,并送达笔录于被告
答案是d,请问哪里错,又各选项分别为哪一法条?感谢

2.下列何者为是
a于本案经言词辩论后将诉撤回时,不的提起同一之诉
b于本案经终局判决后将诉撤回者,若原告提起同一之诉,法院以裁定驳回之
答案是b,a可以提起同一之诉吗?为何?敢问法条依据是?感激

3.当事人就其主张之争点,于受命法官行准备程序时整理并协议简化之争点,何者为是
a简化之协议为诉讼契约之性质
b当事人应受协议之拘束
c受命法官指定期间命当事人为协议者以二次为限
我知道c是正确的,但ab错在哪里?感恩

4.第二审判决何者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
a因上诉无理由而为驳回之判决
b原判决理由不当,而依其他理由认为正当时,第二审为无理由驳回之判决
c因第一审程序有重大瑕疪而废弃发回第一审法院之判决
d以上皆是
答案为什么不是d???其依据法条为何?


6.在给付支票款诉讼,下列何一事实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a支票给付之原因b被告抗辩支票非其签发
答案为什么是b而不是a?

7.关于抗告何者为非
b抗告必须对于确定之裁定始得为之b抗告得对于裁定之一部分始得为之
答案是a而非b,难道未确定的裁定也能抗告?法条依据是?

8.甲之妹乙与丙结婚,乙与丙因个性不合而离,惟甲与丙仍维持非常良好的关系,某日甲与丙及友人戊外游,甲与戊持刀剌丁,丁经急救未死,丙未帮助亦未参与,在场目睹全部过程。检察官起诉甲、戊共同杀人未遂,下列陈述何者为是?
a为发现真实,丙不得拒绝证言,且需具结陈述
b丙因为曾为甲二亲等之姻亲,得就甲的事项拒绝证言,但与戊无任何亲属关系,就戊的事项不得拒绝证言
我想问的是离婚后,原本的姻亲关系还算存在吗?

9.甲与乙被诉共同侵占,在审判中甲作出不利于乙之陈述,何者为是
a对乙而言,因为甲之陈述未具结,不具证据能力
b法院得命甲具结,则其陈述得成为对乙之证据
c甲的陈述只要无瑕疪,具与事实相符便得为证据
答案是c,为什么,ab错在哪里?

10.关于民诉401之规定,何者为非
a诉讼标的法律关系为债之关系,债权让与之受让人为继受人,为既判力所及
b法院确定判决,系命债务人涂销所有权登记,诉讼系属后,债务人将不动产移转登记与第三人,自得依确定判决涂销第三人之移转登记
c诉讼标的为物权之法律关系时,受让标的物之人亦为继受人
答案为何?为什么?

11.出卖人甲与买受人乙订立位于桃园市之不动产买卖契约,约定由台北地院管辖,出卖人居住于基隆市,买受人乙住居于台中市,因买受人乙积欠买卖价金尾款未付,甲拟对乙向法院声请发支付命令,问向何法院声请
a台北地院b台中地院c台中地院
为什么是b?为什么不能用a,不是合意吗?为什么不能用c,这不是专属债务人为被告吗?
上面的问法采取的是竞合合并= =|||

12.关于被告之认诺,何者为是
a原告对于其请求所依据之事实,仍应负举证责任
b第一、二审法院之判决,均应作判决书,分别记载主文、事实及理由,即使经被告认诺者,亦然
c原第二审判决未本于当事人之认诺为裁判,第三审法院应将原判决废弃并发回更审
d法院应依职权宣告假执行
答案是d,其他错在哪?

13.关于第三审之诉讼程序,何者为是?
a第三审为法律审,第三审法院应以第二审判决确定之事实为判决基础,不得调查事实
b除469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当然违背法令之情形外,原判决违背法令而不影响裁判之结果者不得废弃原判
c以上皆是
答案是b,但a为何错?

麻烦你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7-12 23:47 |
jose198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还蛮想要张捷老师的MAIL 表情 因为我刑诉是给他教的,不过= ="没勇气跟他要。
PS.因为同学说他只给男生 表情


很多人在面对人生很多的选择之时,总求助无形力量的协助,忽略了自身才是一部强大的发电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7-13 00:5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681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