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61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月光海豚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法緒
民法的部分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結婚為契約
(b)結婚為要式行為
(c)結婚之撤銷,不溯及既往
(d)未成年人為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結婚者無效

補習班給的答案是d...
請問d那裡錯...

重做前一個月的各科測驗卷 發覺錯的部分變多了...是怎樣呢 剩下三個禮拜了 竟然出這差錯
呼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07-07 22:37 |
jacksi1004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位頂樓的大大,
根據民法九百八十九條規定,
  結婚如果違反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所以d應該是錯在"無效"→正確應是"得撤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7-07 22:49 |
月光海豚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就是找不到那法條...就是記得是得撤銷 只是不太敢確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7-07-07 22:54 |
fenris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22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還有一個地方錯。

是「未」得,不是「為」得。


大江東去 西去長安   江湖路萬水千山 仗一身驚才絕艷 英雄俠膽 一生飄零 一世俠名 一身是膽
在江中斬蛟 劍氣沖霄 在雲間射鵰 愧煞英豪 在小橋樓頭楊柳樹下斜倚 但見滿樓紅袖招
恩怨一揮手 只求得朋友間 肝膽相照 問此人是誰 天下第一俠少


蝸牛角上爭何事,石火光中寄此身。
隨富隨貧且歡樂,不開口笑是痴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07-07 22:55 |
dnjqswvom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就是得撤銷
結婚你只要背無效就好,其他都得撤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7-07 22:58 |
chuyinglao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51 鮮花 x95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對!附合4樓大大的說法。

我之前也常常混亂無效和得撤銷。

我的偶像老師告訴我,背比較少的部分,如此題背無效的部分。
這樣子,就不會一直混亂了。

os:為了有機會跟我的法科偶像老師說,他指導我過的科目。
   我都超認真的念的。一題也不能放。我一定都要拼”滿分”給他看。
   今天終於跟老師說這一句話了耶!(法緒和行政法部分)
   老師說恭喜我耶!^^超happy的!
   高考一定也要再努力。拼呀~~~~~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索尼So-net網 | Posted:2007-07-07 23:12 |
uou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認同dnjqswvom 說的,民法上結婚只有三種無效
第988條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結婚法定規定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近親結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只要記這三個無效,其他幾乎是得撤銷,請參考
愈到考試愈要對自已有信心,不要放棄喔~畢竟考場上見真章,
未考之前其他都是自已想像的煩惱,加油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7-08 09:3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03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