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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627号出来了...内容关于"国务机要费"
(解释文) 一、总统之刑事豁免权 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 诉究。此系宪法基于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内肩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等重要职责,对外代 表中华民国之特殊身分所为之尊崇与保障,业经本院释字第三八八号解释在案。 依本院释字第三八八号解释意旨,总统不受刑事上之诉究,乃在使总统涉犯内乱或 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暂时不能为刑事上诉究,并非完全不适用刑法或相关法律之刑罚规 定,故为一种暂时性之程序障碍,而非总统就其犯罪行为享有实体之免责权。是宪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不受刑事上之诉究」,系指刑事侦查及审判机关,于总统任职期间,就 总统涉犯内乱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暂时不得以总统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进行侦查、 起诉与审判程序而言。但对总统身分之尊崇与职权之行使无直接关涉之措施,或对犯罪 现场之即时勘察,不在此限。 总统之刑事豁免权,不及于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对总统所为之证据调查与证据保全。 惟如因而发现总统有犯罪嫌疑者,虽不得开始以总统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侦查程序, 但得依本解释意旨,为必要之证据保全,即基于宪法第五十二条对总统特殊身分尊崇及 对其行使职权保障之意旨,上开因不属于总统刑事豁免权范围所得进行之措施及保全证 据之处分,均不得限制总统之人身自由,例如拘提或对其身体之搜索、勘验与鉴定等, 亦不得妨碍总统职权之正常行使。其有搜索与总统有关之特定处所以逮捕特定人、扣押 特定物件或电磁纪录之必要者,立法机关应就搜索处所之限制、总统得拒绝搜索或扣押 之事由,及特别之司法审查与声明不服等程序,增订适用于总统之特别规定。于该法律 公布施行前,除经总统同意者外,无论上开特定处所、物件或电磁纪录是否涉及国家机 密,均应由该管检察官声请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资深庭长为审判长之法官五人组成特别 合议庭审查相关搜索、扣押之适当性与必要性,非经该特别合议庭裁定准许,不得为之 ,但搜索之处所应避免总统执行职务及居住之处所。其抗告程序,适用刑事诉讼法相关 规定。 总统之刑事豁免权,亦不及于总统于他人刑事案件为证人之义务。惟以他人为被告 之刑事程序,刑事侦查或审判机关以总统为证人时,应准用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 「元首为证人者,应就其所在询问之」之规定,以示对总统之尊崇。 总统不受刑事诉究之特权或豁免权,乃针对总统之职位而设,故仅担任总统一职者 ,享有此一特权;担任总统职位之个人,原则上不得抛弃此一特权。
二、总统之国家机密特权 总统依宪法及宪法增修条文所赋予之行政权范围内,就有关国家安全、国防及外交 之资讯,认为其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而应属国家机密者,有决定不予公开 之权力,此为总统之国家机密特权。其他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如涉及此类资讯,应予以适 当之尊重。 总统依其国家机密特权,就国家机密事项于刑事诉讼程序应享有拒绝证言权,并于 拒绝证言权范围内,有拒绝提交相关证物之权。立法机关应就其得拒绝证言、拒绝提交 相关证物之要件及相关程序,增订适用于总统之特别规定。于该法律公布施行前,就涉 及总统国家机密特权范围内国家机密事项之讯问、陈述,或该等证物之提出、交付,是 否妨害国家之利益,由总统释明之。其未能合理释明者,该管检察官或受诉法院应审酌 具体个案情形,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一百 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为处分或裁定。总统对检察官或受诉法院驳回其上开拒绝证言或拒 绝提交相关证物之处分或裁定如有不服,得依本解释意旨声明异议或抗告,并由前述高 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资深庭长为审判长之法官五人组成之特别合议庭审理之。特别合议庭 裁定前,原处分或裁定应停止执行。其余异议或抗告程序,适用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总统如以书面合理释明,相关证言之陈述与证物之提交,有妨害国家利益之虞者,检察 官及法院应予以尊重。总统陈述相关证言或提交相关证物是否有妨害国家利益之虞,应 仅由承办检察官或审判庭法官依保密程序为之。总统所陈述相关证言或提交相关证物, 纵经保密程序进行,惟检察官或法院若以之作为终结侦查之处分或裁判之基础,仍有造 成国家安全危险之合理顾虑者,应认为有妨害国家利益之虞。 法院审理个案,涉及总统已提出之资讯者,是否应适用国家机密保护法及「法院办 理涉及国家机密案件保密作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其审理程序,应视总统是否已依国家 机密保护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核定相关资讯之机密等级及保密 期限而定;如尚未依法核定为国家机密者,无从适用上开规定之相关程序审理。惟诉讼 程序进行中,总统如将系争资讯依法改核定为国家机密,或另行提出其他已核定之国家 机密者,法院即应改依上开规定之相关程序续行其审理程序。其已进行之程序,并不因 而违反国家机密保护法及「法院办理涉及国家机密案件保密作业办法」相关之程序规定 。至于审理总统核定之国家机密资讯作为证言或证物,是否妨害国家之利益,应依前述 原则办理。又检察官之侦查程序,亦应本此意旨为之。
三、暂时处分部分 本件暂时处分之声请,因本案业经作成解释,已无须予以审酌,并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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