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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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位大学生情急下偷路旁机车追贼,和警察的漠视及失职,我有一些看法.
1.大学生情急下偷路旁机车追贼,不构成刑法的窃盗罪,因为欠缺不法所有意图, 甚则得主张紧急避难阻却违法.
2.大学生向警员下跪请求通报抓贼,却遭警员反讽:「又不是拜妈祖!跪也没用!」, 对于警员的漠视'仅以对方未戴安全帽为由,搪塞追贼的责任,这实在违反比例原则, 对此,大学生的损害,得以申请国家赔偿.
3.黄男无奈地说 ,从当天上午十时起,他就被带到派出所,至下午一时才开始侦讯,晚上七时被带往新店分局侦查队,最后依窃盗罪嫌移送板桥地检署,直到隔天凌晨一时三十分,姊姊带着一万元帮他交保。 ------如果,检察官真的将之起诉,那位检座就真的实在太滥诉了.
最后,只能哀悼警察的水准实在太低了,真的不知所谓.
============================================================= 个人有不同看法: 1.阻却违法事由,立法之意旨乃在于『正者无庸向不正者低头』,故当受到不法侵害的那一刻,得以及时反击。但前提是,必须在不侵害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且不防卫过当之情况下,方得主张。法律在于公平,自己之权利被侵害,岂有拿别人之权利来弥补自己损失之理。本件大学生虽欠缺为自己不法之所有意图,不构成窃盗罪,但就第三人而言,大学生显系已违返刑法第三百零四条之强制罪,故不得主张正当化事由。
2.员警之行为并不违反比例原则。大学生乃于路程中被拦下,且员警乃依职权正当行使公权力。按国家赔偿法之规定,所谓国赔,系指公务员于执行公权力之时,因故意或过失,直接不法侵害人民之权利,方得主张之。本件大学生已触犯刑法,且其行为正在持续当中,员警甚至得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以现行犯将其逮捕。本件下跪之事乃大学生因犯罪心虚之故,自取其辱,与员警执行公权力是否不当并无关系。
3.按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逮捕现行犯,检警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处分。本件员警早上十时将之逮捕,下午一时侦讯,于晚间送地检署处分,检察官以一万元做出具保责负之处分,于法并无不合。刑事案件主要乃在于主观不法构成要件及客观不法构成要件,两者必须皆该当,方成立该罪。惟主观要件难以断定,须以客观加以判断之。本件警方虽以窃盗罪移送法办,但检方不见的将以窃盗罪提起公诉,且按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事实相同,法院是得以变更法条的。
故本人认为,本件司法之侦办应属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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