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ted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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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互勉幾個觀念: 一、合法行政處分之聽證,與此合法行政處分廢止後是否補償之問題無關。 二、撤銷訴訟(有做出行政處分但卻是違法行政處分)及課予義務訴訟(沒有做出或是拒絕做出行政處分)的標的都是行政處分,故需要經過訴願程序(因為訴願的標的就是行政處分),由原機關之上級機關再次予以審視該行政處分,使行政部門得在司法部門審查該處分是否違法之前,先行審查該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以紓解訟源。
====================================================================== 依行程法126條所廢止的授益處分,保護信賴應補償。 1.有經過聽證109條,免除訴願及先行程序,直接依126條第2項準用120條第3項,提行訴法第8條給付訴訟<======這個對嗎?? Ans: 109條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及先行程序,提行訴法第8條給付訴訟,正確!但與126條第2項準用120條第3項補償事項無關。
2.如果沒有經聽證,也不接受補償,依訴願法第1條,向該管機關之上級機關提出撤銷訴願,如不服訴願決定,依行訴法第4條提起撤銷之訴<=====這個對嗎??
Ans: 原則上正確,違法行政處分為標的之撤銷訴訟,當然需要經過訴願程序才得以行之。惟注意者,行政處分為標的所應提起之訴訟,未必只有撤銷訴訟一途。 例如: (1)希望撤銷原處分而另為一授益處分====>課予義務訴訟(因為只撤銷原處分,並沒有達到當事人目的) (2)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訴訟 (3)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確認訴訟 (4)為預防行政機關「將要」做成之行政處分====>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等等 若你是初學者,對以上(1)(2)(3)(4)有疑惑,可不予理會,先弄懂撤銷訴訟再說。
3.沒有經過聽證,但接受補償,惟對補償價金有意見,免訴願程序直接提起行訴法第8條給付訴訟<====這個對嗎?? Ans: 程序上是如此沒錯,這在行程法第120條有明文,但此與訴願無關。要注意,訴願的標的是行政處分,此處補償價金乃是「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故根本與訴願無關,而應直接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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