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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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大大补充一下,今年95年地方特考三等刑总考题....(>.<小弟这题虽然考前猜中,但是写的不太佳)
考题: 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 亦同。」一般称之为「罪刑法定原则」,试详附理由回答下列所问:(25分) (一).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是否容许「類推适用」与「扩张解释」?理由何在?试各举一例加以說明。 (二).超法规(律)阻却违法事由有无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法理依据何在?
拟答: (一).罪刑法定主义在使处罚犯罪之罪名,构成要件与效果(刑罚种類,范围)均以法律明文规定,使人民有遵循之标准,避免突袭性刑罚之出现,故類推适用与扩张解释倘若使刑法扩大适用,将违反刑法谦抑思想之精神,应为法所不许,前者如使用窃盗之行为人,類推刑法第三二o 条之普通窃盗罪予以处罚,后者如将刑法第一九五条之伪造货币罪之货币扩张解释为包含清朝干隆通宝之骨董币。 (二).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即法律所未规定而学理所承认得以阻却构成要件该当行为违法性之事由,如推测承諾或义务冲突等,亦即得使本具构成要件该当之行为合法化,致行为人不受刑罚之处罚,因而限缩刑法适用之范围.承上所述,罪刑法定主义在避免以類推适用或扩张解释或不成文习惯法之方式扩大刑法之适用,违反刑法谦抑思想之基本精神,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虽非刑法明文规定,惟其存在既在限缩刑法适用,自与刑法谦抑思想有悖,当无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以上解答出自于周昉师...
[ 此文章被airflash在2006-12-30 11:3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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