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tw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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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漏水管委會是否要解決應視狀況而定: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二款規定對公寓大廈之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是管委會的職務之一,你必須先查明漏水的原因是否為共有及共用之部分導致該住戶漏水,若是,則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若非,則除了你們社區另有特別約定外,依同法第10條第一項規定對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應由使用人(住戶)自行負責。
2.住戶若逾期未繳管理費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嚴重者可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又依同法第22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住戶有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所以你應該優先調查漏水的原因,至於他繳不繳管理費並不是重點!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50 (by SaintChris) | 理由: well don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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