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94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自幹王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古文][分享] 白鹿洞書院學規 朱熹
  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
  右五教之目。堯、舜使契為司徒,敬敷五教,即此是也。學者學此而已。而其所以學之
之序,亦有五焉,其別如左:
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
  右為學之序。學、問、思、辨四者,所以窮理也。若夫篤行之事,則自修身以至處事、
接物,亦各有要,其別如左:
  言忠信。行篤敬。懲忿窒慾。遷善改過。
  右修身之要。
  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
  右處事之要。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行有不得,反求諸己。
  右接物之要。
  熹竊觀古昔聖賢所以教人為學之意,莫非使之講明義理,以修其身,然後推以及人。非
徒欲其務記覽,為詞章,以釣聲名,取利祿而已也。今人之為學者,則既反是矣。然聖賢所
以教人之法,具存於經。有志之士,固當熟讀、深思而問、辨之。苟知其理之當然,而責其
身以必然,則夫規矩禁防之具,豈待他人設之,而後有所持循哉?
  近世於學有規,其待學者為已淺矣。而其為法,又未必古人之意也。故今不復以施於此
堂,而特取凡聖賢所以教人為學之大端,條列如右,而揭之楣間。諸君其相與講明遵守,而
責之於身焉。則夫思慮云為之際,其所以戒謹而恐懼者,必有嚴於彼者矣。其有不然,而或
出於此言之所棄,則彼所謂規者,必將取之,固不得而略也。諸君其亦念之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電訊 | Posted:2006-06-09 09:0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6992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