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86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巴士屠夫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文章表情[喵喵][分享] 没有妈妈的小幼猫要这样照顾
来源~自己收藏的资料

为小猫保暖---小猫不会自动产生体温,夏天也要帮小猫保暖<尤其这种不稳定的天气>,请用暖水袋盛热水后,用胶袋装好暖水袋,再用毛巾包着,才可供小猫睡,因不能过热。小猫不可直接接触阳光,盒内亦应留有足够空间,让小猫爬离热源。

清洗眼睛---对于仍未开眼的初生小猫,可用多功能隐形眼药水或和暖开水抹小猫眼睛;帮助它开眼及消毒。

喂食用具---食具用迷你奶樽要有奶嘴的,“切勿”用剪刀直接剪在奶嘴上,因小猫的其中一项「头号杀手」,就是给流得太多太急的奶水进入肺内危及生命。一丁点的奶水进入肺内就能取掉小猫的生命。食具一定要经常用热水消毒。

温奶方面---须用器皿加入热水,才放奶樽或注射器入热水中;约10至15 秒猫奶温暖才拿起,稍为摇动让奶温平均,挤出一点猫奶用自己的手背试温会否过热,微暖才可给猫喂食。

喂食---“猫奶粉”是十分重要的,牛奶绝不合适小猫。在紧急情况下可喂饮人类的补充体力饮品如「力保健」或「Pedialyte」,切记只是未找到猫奶粉前,避免小猫脱水才使用,绝不能当作食物。除喂奶外,还要喂小猫喝暖开水,小心有缺水情况出现。

不是所有“猫奶粉”也可让小猫进食〔可请教兽医那一种牌子较好〕。如小猫进食“猫奶粉”后仍出现《肚泻》情况,除看医生外,可试试以下之方法:
〔私人心得--可用婴儿吃的‘纯米糊’《不可有人奶粉成份》一茶匙,加少许“猫奶粉”1/3茶匙,用暖开水泡希比例约1:5,不可太糊小猫会很难消化,如不懂得自己进食,须用注射器慢慢喂食〕

喂猫姿势---坐下来时大腿放上软毛巾,在软毛巾上把小猫抱在手里肚向上,挤出一点猫奶在奶咀上,小心把奶咀放在口中舌头上的位置,小猫便会自行吸吮;须耐心、安静和稳定地喂食;切勿用手挤压奶樽。

若要挤奶樽的话,一定要非常小心,让猫奶稳定地慢慢流出而射进喉内。留心小猫的耳朵,要是它们开始前后摇摆的话,是小猫吃饱讯息。要是有奶气泡从鼻喷出,要立即停止喂食,因进食已极过量。

喂食密度---小猫须小食多餐,饱了要停。刚出生的小猫,最小每四小时一次,或看情况而定。喂食后用手轻抚小猫尤其重要,这不但令它心情愉快,还能帮助身体机能发展。最后作好晚上也要喂食小猫的预傋。

帮助排泄---新生小猫是不会自己排泄,而秽物会令小猫感到疼痛和危及生命,所以每次在喂食前,应立即用温水的湿棉花或湿纸巾,轻按小猫的屁股,助他排出便便、尿尿。留意猫儿排物,他们的大便该像黄色的牙膏,尿尿应是淡黄色,如尿尿‘深黄色’便是小猫出现缺水的情况了。

断奶---约四星期小猫便可进行断奶,每次将婴儿食物(如鸡、鸡汤、牛、牛汤、婴儿吃的‘纯米糊’等对小猫适合有益)加入小许混和猫奶粉,很快小猫便能在匙羹或碟子上自行进食。小猫自行进食会有“狼吞虎咽”之情况,所以放在匙羹或碟子上的食物份量,不宜一次过给太多,该续少潻食。以免小猫吸入鼻孔内。

猫蚤及洗澡---初生六星期内的小猫尽可能之下切勿洗澡。如必须清洗请预傋好所有用品及洗澡地方,小心绝不能令小猫着凉。
--洗澡前不能吃得太饱,恐事后呕吐
--预先更换好小猫的睡觉地方-- 暖水袋及干净毛巾
--温暖适中的水两盆(先行用手试水温)
--洗身液-无刺激性
--毛巾 - 洗澡后用
--风筒
--洗澡的地方须掩上门窗,空气不宜太流通
洗澡时,须用左手将小猫整个身躯承托于近水面上-身在水中,头在水上;用右手慢慢帮小猫轻揉皮毛及头部,平均地弄湿,用小许洗身液帮小猫清洁;小心眼睛及咀不能接触洗身液。再用温暖适中的清水清洗干净小猫,确保洗身液清洗干净。清洗完毕,立刻用毛巾包着小猫轻抚,及开动风筒先用热风吹着小猫(小猫及风筒须保持一定距离约一尺,因小猫会过热及害怕风筒;须用手稳定小猫)同时用毛巾抹干身上的水,半干状态时改用慢少许的暖风,直至小猫身体完全弄干为止。
洗澡后之小猫会很渴睡,须立刻放回干净箱子内及多加留意。
《洗澡过程如有多位朋友或家人帮手便最好了》

睡醒后先喂小猫喝少许暖开水,待5-10分钟后才可喂食猫奶粉或米糊。


读后心得~这些是我平日的收集,也曾经把我的资料用于朋友的喵咪身上,很受用唷!


[ 此文章被巴士屠夫在2005-12-28 21:5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12-27 17:5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6051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