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23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tx668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酒驾开车是属违法在意外险规定中的除外责任中有规定违法照成之意外~~~~意外险不赔~~~~但有些保险公司会为业务员~~通容理赔(但要业务员愿意帮你写报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1-26 09:07 |
litchi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8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酒驾身亡意外险是一定不赔的,
保了好几千万的险之后再去喝酒开车?
这样有点像诈领保险金的行为...
绝对没有一家公司愿意做赔本生意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2-02 07:43 |
HBK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记的前几年还不是有(酗酒险)单独买的样子.如今好像没有哪一家愿意受理啰 表情


~&念着倒才痴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2-02 11:32 |
pontiff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文章表情
下面是引用asus123于2006-01-12 16:25发表的 :
上次有看到一篇文章,说如果坐酒驾人开的车,发生了意外,好像也是不赔
不知有没有人知道这个消息
不是不会赔
1. 产物保险公司会赔给受害者强制责任险,但是会得到"代位求偿"权利向酒驾人索赔
2. 人寿保险公司的寿险.医疗险.意外险没有不赔的,也没有"代位求偿"的问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2-04 16:16 |
pontiff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文章表情
下面是引用HBK于2006-02-2 11:32发表的 :
记的前几年还不是有(酗酒险)单独买的样子.如今好像没有哪一家愿意受理啰 表情
政府禁止酒醉驾车,但没有禁止产物保险公司卖"酗酒险"
现在"酗酒险"改名为"受酒类引响车祸受害人补偿附加险",买强制险&任意第三责任险都可以附加
偷偷告诉你很便宜欧
会喝酒开车又怕肇事赔不起的人可以买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2-04 16:26 |
as0500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酒驾致死意外险不赔是因为
酒后驾车是属于违法行为
也就是除外责任里的其中一条
之前有人说酒驾断手有理赔
那应该是医疗险的部份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02-11 01:29 |
ericbi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4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之前家人就遇过他人酒驾肇事。
一般酒测超0.25,保险视为除外责任,是不赔意外险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2-11 22:57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32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