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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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發文者真是給了大家錯誤的關念啊............不知道就別亂說啊,真正的情況應該如下:
消保法第19條明文規定,只有用郵購或網路購物所購買的東西,可在7日內辦無條件的退貨...... 而只要是你親自去買的那種,9成以上無法退全額(除非原購買公司就有退全額的規定...) 就算買到是瑕疵品,消保法也只規定說店家必需折價買,並沒有退全額的相關條文!
至於買賣關系的成立呢,是適用於民法345條及34x(忘了=.=) 大意如下:只要買方付了相當的金額,使某樣東西成為買方時,買賣契約即成立,賣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買方亦同),相關條文大約都在民法340~350條左右,有興趣的就自己去找囉
亦分享一下我的經驗吧.....之前做過客服的......基本上,澳客很難在我當班的時候拿無瑕疵的商品來退全額,因為我都會反問一句:「請問如果要你買別人用過的東西,你願意嗎?請以同等心看待好嗎?」就算澳客請警察來也一樣.....因為我印了一張很大的法律條文在門口.....只有口氣好的客人,得到退全額的機會大一些..........大家參考參考囉!
[ 此文章被eve178在2004-10-15 02:4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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