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56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oung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励志] 黄凡问的那句话
犹太裔美国小说家索尔.贝娄活到八十九岁,四月四日在波士顿去世。贝娄六十一岁(一九七六)以《韩伯的礼物》获诺贝尔文学奖,但在他所有作品中,四十九岁(一九六四)出版的《何索》,最为轰动也最为畅销。《何索》描述一个婚姻二度破裂的历史学教授,以写信、笔记、喃喃自语等方式,孤独穿越情感与心灵困境的过程。一九八一年贝娄接受吴鲁芹访问时说,《何索》出版后,读者来信无以数计,他综合归纳后发现,「很多离了婚的人喜欢这本书,很多自言自语的那些发现人世间无与可言只有自己对自己谈话的人喜欢这本书,大学毕业程度的人喜欢这本书,还有,还想继续活下去一段时间的人也喜欢这本书。」

  一九七一年八月,《何索》中文版由刘绍铭.颜元叔翻译,香港「今日世界社」出版后,台湾读书界也读者众多。一个当时已四十多岁的作家,干脆改用何索为笔名,出版《何索打击》之类的书,竟也畅销一时。还有一个文坛新人黄凡,以《何索》式的技法写了一篇〈赖索〉,获得第二届时报文学奖小说首奖。发表后文坛侧目,稿约纷至。

  在时报文学奖小说首奖中,一九七九年黄凡的〈赖索〉与一九八六年张大春的〈将军碑〉(第九届)最受瞩目﹔而两人才气过人,创作持续不衰,成绩备受肯定。不过大春获首奖之前就已成名﹕第一届以〈鸡翎图〉获优等奖,第七届以〈伤逝者〉获科幻小说奖﹔黄凡则是真正的新人,以〈赖索〉获奖之前从未发表过作品。

  黄凡获奖那年,我负责编「书评书目社」的《六十八年短篇小说选》,收录白先勇、东方白、陈若曦、钟延豪(钟肇政之子)、胡迪菁、王祯和、黄凡、廖蕾夫(即前任立委廖风德)、吴念真、王璇、张贵兴、叶言都等十人的作品。撰写评介之前,每一作者我都先做详尽访谈,像黄凡这样的新人,访谈重点当然是他的文学教育与写作经验。

  黄凡那年三十岁,中原理工学院工业工程系毕业,曾在贸易公司和食品工厂工作。他说,高中以前只读武侠和国内作家的短篇小说。上了高中才懂得选择杜思妥也夫思基、罗曼罗兰、海明威、梅尔维尔、沙林杰、史坦贝克、杰克伦敦等人的作品。上大学后,德国的鲍尔(一九七二年诺贝尔奖得主)及美国的贝娄最吸引他。鲍尔的《小丑》和短篇小说集他看了五遍﹔贝娄的《何索》则看了三遍。李欧梵在评审会议时曾说,看完〈赖索〉想到《何索》。果然其来有自。另一位评审白先勇则认为〈赖索〉的主题「触及台湾现实的核心」﹔「是真正能够反映现代的文化和政治气候的小说……有非常重要的政治讽刺。」

  黄凡说,发表〈赖索〉之前其实写过三篇小说。他那时对现代工商社会的冷漠刻板有深切的观察,有些事让他觉得荒谬,有些则觉得愤怒和无奈。然而融入这些观察的三篇作品却遭到退稿。好在他深知「写作是自我教育的过程」,并不因而感到气馁﹔「但是请问,以后我要怎样才能成名?」

  黄凡最后的一问,是我从来没想过的问题。「照你想的写下去就好」,我只能这样诚实的回答。黄凡果然照他想的写下去。时隔二十六年,已经出版二十多本书﹔中篇小说《慈悲的滋味》并有法文译本。

  贝娄四月四日去世,时报文学奖四月十一日公布今年征文办法。访谈黄凡的这个故事,此时此刻依然清晰如镜,照见写作这条艰难的路,一代一代总有人欢喜行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4-20 07:09 |
35110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写作是非常耗时耗脑
要写得轻松又自在
只有想到什么就写什么
而不夸大不虚构
那故事就能延伸 长长久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4-21 05:1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328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