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3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ao45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35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經衛生署核可的健康食品僅58種 民眾別當冤大頭
去年因多起食品廣告宣傳不實而傳出許多爭議,台北市議員潘懷宗今日表示,坊間充斥許多「貌似」健康食品的瓶瓶罐罐,其實都只是一般食品而已,然截至今年3 月為止,有通過衛生署審核通過之健康食品僅有58種,而市面上卻充斥著數以百計的偽健康食品,除使荷包縮水外,更擔心其安全性。

潘懷宗表示,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不得有虛偽、誇張或易使人誤認有醫藥之效能。」然而無論是這些食品的品名「補體X」、「優X腱」,或是包裝上的標示「養顏美容、青春永駐」,抑或是包裝上似有療效的圖形,都極易令人誤認有醫藥之效能,衛生單位應加強查核取締,並教導民眾。

他強調,由於許多製造商或進口商已經習慣利用衛生署食字公文字號,作為誤導民眾以為該食品已通過檢驗的一種工具,使現今大部分民眾誤以為食品均應有字號,其實若配方為一般傳統食品原料,並無申請之必要,許多不肖業者是故意利用衛生署食字公文字號,誤導相信民眾其實食品具有特殊療效的偽身分避免這些困擾,衛生署規定從94年4月1日起,食品廣告不得引用衛生署食字公文字號作為誤導消費者的工具,7月1日起不得在產品包裝上標示,杜絕這種合法掩飾非法的情況出現。雖然衛生署這樣的規定,防範了廠商利用字號掩護產品違法的問題,然而大部分的食品不准標示衛生署食字公文字號後,民眾如何選購食品,將成為另ㄧ個話題。

潘懷宗指出,消費者要避免上當,應該要有幾個正確觀念;第一、目前經衛生署審核通過的健康食品僅58種,這些食品都必須標示出衛署健食字第XXXX號,才能標榜出被核可的醫療功效;第二、其他的食品僅為一般食品,將來不得在包裝上標示衛生署食字公文字號,也不得標榜或誤導他人有任何醫療的功效;第三、許多的營養素,其實只要透過均衡的飲食就可以得到,坊間所販賣的食品或健康食品,若是吃的過量並沒有好處,甚至會危害健康,例如維生素E每日15毫克的建議攝取量,15毫克的攝取量由食物中即可滿足。但市售維他命E多為400國際單位(約為267毫克;1毫克=1.5國際單位),根據國外針對維他命E是否有預防心臟病和癌症功效的實驗當中,竟然意外的發現,服用維他命E的人因為心臟病住院的反而比未服者多40%。民眾與其花大把鈔票去食用過量的營養素,不如三餐正常均衡的飲食。

健康飲食並非藥物,何況冒充的食品,還是平常好好保養身體比較重要
新聞來源:華視生活新聞


[ 此文章被bao456在2005-03-22 16:4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3-21 19:5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248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