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989 个阅读者
命理服务》 数位论命馆 | 免费排盘 | 星侨易学 | 五术书籍 | 线上论命 | 影音论命 | 八字命书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数 | 周公解梦 | fackbook 粉丝专页 |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damlee9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贴图天使奖 社区建设奖
头衔:                       &n ..                       &n ..
风云人物
级别: 风云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53 鲜花 x74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分享] 大梵天王圣诞!!!2020/12/23

图 1.

图 2.

图 3.

图 4.

图 5.

图 6.

图 7.

图 8.

图 9.

图 10.




梵天(梵语:Brahmā),
又称大梵天王或大梵天
(梵语:Mahā-brahmā(-deva),
义为大梵天;音译为摩诃梵)、
梵天主、净天、梵童子
(梵语:Brahmā-sanaṃkumāra)、
娑婆世界主
(梵语:Brahmā sahāṃpati;音译为梵摩三钵);
「梵」字实际为音译,
另有音译名婆罗贺摩、没罗含摩、梵摩。
原是婆罗门教神明,后为印度教三主神之一,
配偶为辩才天女;梵天职司创造,是智慧之神,
被视为一切法的创造者,
婆罗门教相信梵文字母是由梵天创造的,
故又称造书天。后成为佛教重要的护法,
常在佛教经典中以侍立或请法的形象出现,
留有若干陀罗尼咒。祂居住在天界,
所居的地方也被称为大梵天(或曰梵天),
是色界天初禅天的顶层天。
佛教认为梵天为娑婆世界之主,
名为尸弃(梵语:Śikhin,义为顶髻),
有时也号称世主
(梵语:Prajāpati,义为众生之主)、
方广(见于《大梵天王问佛决疑经》)。
祂身长为一又半由旬,寿命一又半劫。
祂居住在色界天初禅天的大梵天,
所住之宫殿,称为梵王宫。
一些佛教观点认为,在劫初时,
大梵天王是最先从光音天降生的,
而大梵天王即是其他宗教当中的造物主。


相传释迦牟尼开悟伊始,感到佛法深奥微妙,
难以用语言表达,不易使人们体会理解,
于是想放弃传法,欲进入涅槃,
后经由梵天劝请,
于是决定向世人传播他所得到的解脱之道。
佛教认为,因为大梵天主自诞生起就独住天宫,
再者娑婆世界存在的寿命和梵天的寿命相当,
于是梵天误以为娑婆世界是由自己创造的。
在《大悲经》梵天品第一中,
大梵天主说自己是娑婆世界的造物主,
释迦佛问道:「如果世界是由你创造,
诸如世界的痛苦、丑陋、
不如意处皆是你创造的吗?」
梵天一一回答不是,
最后承认世界非我所造。
在泰国及中国傣族地区,梵天信仰极为流行,
华人称之为四面佛(应称「四面神」);
形象为四面各一个脑袋的天神像;
据说有保佑人间富贵吉祥的功能,
在东南亚有非常多信众。


密教将其列为十二天之一,守护上方;
或千手观音二十八部众之一。
密教之梵天形象有四面四臂,
右手持莲花、念珠,左手执军持瓶,
作唵(om)字印,乘七鹅车,
戴发髻冠。并有供养大梵天之修法,
称为「梵天供」。
在印度教(婆罗门教)中亦广受信仰。



http://www.buddhist-experience.org/welcome/article_detail/1105.html?fbclid=IwAR3mBcl2L49I_PRVxc4GlrhlHMr4DnEOxpy9PVYADVipq0wJKftlGpFf7Uc



【地图导航】  


[ 此文章被adamlee9在2020-12-23 16:59重新编辑 ]



虚拟的世界虚拟的心年轻的宇宙年轻的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20-12-23 16:35 |
adamlee9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贴图天使奖 社区建设奖
头衔:                       &n ..                       &n ..
风云人物
级别: 风云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53 鲜花 x74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虚拟的世界虚拟的心年轻的宇宙年轻的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20-12-23 16:4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11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