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40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e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继承问题
题问如下:

甲男与乙女为夫妻,生下丙子与丁女后,配偶乙死亡。丙子与丁女均已婚。丙男育有二子A、B,丁女亦生有三女 C、D、E。甲死亡时,丙男早于甲男死亡,而丁女依法抛弃继承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恋爱、です二粒の心系がるのが一绪に、少ないその中一つ、そのは幸福ない。
なるあなたはその二つの文字の幸福を持ってった、ちゃんと把握す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9-24 22:34 |
游牧民族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5 鲜花 x65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丁抛弃继承权,
所以CDE才可继承,
这就是代位继承,
至于〝间接抛弃〞这概念我没学过,我不清楚,
所以本题就是ABCDE五个继承人平分,
我逻辑上这样想。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10-03 13:19 |
hjc569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一顺位继承人丙男、丁女两位。丙男早于甲男死亡,丁女依法抛弃继承,故此继承权转由双方直系卑亲属(孙子女)共同均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2-17 13:4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177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