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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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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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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14-05-04 00:49 |
mui猫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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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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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系属行政处分,故甲县政府依据商业登记法核准A之商业登记之行为为一行政处分。
甲县政府依商业登记法第29条第一项第二款于核准函中明定A应于六个月内开始营业,依行政程序法第93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甲为核准登记之行政处分为附负担之行政处分。
行政程序法第123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附负担之行政处分,受益人未履行该负担者,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处分,得由原处分机关依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废止。故A未于六个月内开始营业,履行其负担,甲县政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条第一项第三款废止A之商业登记。

以上是我边看法条写出来的,不知道你找到答案了没?能说说你找到的解答吗?


mui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9-28 2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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