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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共同制造=都有过失,只是有时候是因为『信赖』而发生的!
客观规则上如果可以用下位概念信赖原则,就是法所容许的:但如
不能,还区分风险逾越说/不可避免说/罪夷为轻说,三说个别评
价!

假如不可避免采相当因果者=无故意过失,客观规则者=客观不可
规则!

如果你要用相当因果,可不可以避免是在主观审查过失的部份:
反之,用的是客观规则是客观上以可不可以规则的部份!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2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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