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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9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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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3-25 22:5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阻却违法事由之对象:
…>无论是紧急避难或是其他却阻却违法事由,都系再判断当行为人行为时之"行为",
  使否具备法定或抄法规之处却违法事由,而阻却违法性;申言之,阻却违法事由乃在
  阻却构成要件之该当性,易言之,构成要件该当性当以主客观构成要件并同审查其所
  该当之罪名!!
.......



阻却违法事由之对象:
…>无论是紧急避难或是其他却阻却违法事由,都系再判断当行为人行为时之"行为",
  使否具备法定或抄法规之处却违法事由,而阻却违法性;申言之,阻却违法事由乃在
  阻却构成要件之该当性,易言之,构成要件该当性当以主客观构成要件并同审查其所
  该当之罪名!!

防卫行为具备要件:
…>适当性:乃有效达到目定之行为
  必要性:乃刑法24条出不得以之下
  衡量性:以狭义之法益权衡,亦须备有优越性

以小的见解,衡量性应适用于行为后/适当性与必要性判断于行为时

但会产生问题:

第一 行为时如是开枪瞬间   实际上尚未造成法益侵害(子弹还没打到b  也没打中a)  无法衡量
  牺牲法益以及保全法益
…>仍可以衡量,因就侵害之法益为断^^^^^^^^^^^^^^^^^^^^^^^^^^^^^^^^^^^^^^^^^^^  不就是小弟说的行为后吗 才能衡量吗...阁下只是在重复小弟说的话而已
第二既然如此 只能从行为人的主观意思寻找所欲牺牲的法益 本题乙系欲牺牲生命法益保全生
  命法益  似不具衡平性这样问题更大   因为现在我们正在检讨阻却违法事由的客观要件 怎
  么直接跳到行为人的主观?
…>因为大大把构成要件之主观要素以客观察,如法炮制于阻却违法事由之主观要素,要进入
  违法性审查都先判断行为人之构成要件,以确定不法构成要件在审查行为人组却违法事由
  之主客观要件,申言之适用二阶论甚可明白,其主观上行为人除有故意之认知与意欲,尚
  有容许构成要件之避难意思(亦有不具与法敌对意思)^^^^^^^^^^^^^^^^^^^^^^^^^^^^^^^^^^^^^^^^^^^^^^^^^^^^^^^^^^^^^^^^^所以证明不能这样审查  不是吗  阁下只是在重复小弟说的话而已
第三除了主客观要件混淆以外 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判断衡平性 最严重的问题如下:
  如果题目改成甲要乙伤害a 不然就要乙小命 结果乙打击错误打死b  因为乙主观上系欲牺牲
  身体法益保全生命法益竟然就有衡平性了与原题目相比: "打伤b没有衡平性 打死b有衡平性"
   显然不合理~~
…>打击失误先不理他,首先在本题中故意之部分使否具备横平性为断,因为行使紧急防卫锁侵
  害之对象乃是杀人为遂为断,故为生命法已无疑,再以失误之部分过失致死,仍不具备优越                                                                                                  ^^^^^^^^^^^^^^^^^^^^^^^^^                                                                                                  题目阁下没看清楚喔  以下皆为错误论述
  性(避难过当!!当然也会有人适用无避难意思,只是管见认为紧急必难需要特定侵害对象
  ?好像~~怪怪得喔),所以直接正犯不能阻却违法性
…>而且以本案出现间接正犯,其直接正犯对于故意犯杀人未遂不成立之原因,欠缺责任上之期
  待可能性.至于过失之部分,直接用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轮,对于直接正犯犯过失之行为,
  故为风险之创造及实现者,但支配风险之人全在于正饭后正犯之监督之配下,准此说明,对
  于直接正犯对过失致死之部分于客观上无可归责性,易言之,直接正犯之打击失误,为间接^^^^^^^^^^^^^^^^^^^^^^^^^^^^^^^^^^^^^^^^^^^^^^^^^^^^^^^^^这小弟不知道该说什么  如果考试阁下这样写的话  小弟只能祝你好运
  正犯之打击失误!!
---------------------->以上为仅为敝人之胡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0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26 0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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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911609 于 2010-03-26 08:4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表情  表情  表情  

阻却违法事由之对象:
…>无论是紧急避难或是其他却阻却违法事由,都系再判断当行为人行为时之"行为",
  使否具备法定或抄法规之处却违法事由,而阻却违法性;申言之,阻却违法事由乃在
.......


^^^^^^^^^  不就是小弟说的行为后吗 才能衡量吗...阁下只是在重复小弟说的话而已
记得没错的话这是大大的题目:在于适当性与衡平性是以行为时还是行为后?以客
观发生事实还是行为人主观意思判断?

而小弟达道的部分是:衡量性应适用于行为后/适当性与必要性判断于行为时

^^^^^^^^^所以证明不能这样审查  不是吗  阁下只是在重复小弟说的话而已~~

小弟仅从文章叙论单纯把,"自己"得感觉写出来,而大大疑或的事现行实务上对于罪证
之严格证明,换言之,已从论刑法得角度偏向刑诉对于适用刑法严格证明之地不,若要这
样审,当然文章者几断话根本难以审得出出行为人之主观意思,就算不法是客观审查好了
,这跟老师改考卷的感觉亦同,因为适用判断的人不一样,就会有不一样的见解,也会很
主观,不然怎会刑诉会考300附带同一性观念??为何法院组织法57条会有判例之选
篇??为何要有非常上诉??终究是为了对于相同之案件一平等原则应该相同处理,申言
之,在法官在下自由心证时的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其实是受拘束的~~美国刑诉更不用
说!!美国法官跟台湾的被告一样始终保持缄默(除非其他情事)~若大大要从刑诉得角
度去审,可能会审不出来行为人之主观意思

^^^^^^^^^^题目阁下没看清楚喔  以下皆为错误论述

没错!!一般而言大家都会认为他是没有防卫意思之过失行为,所以在这部分小的以有其
他疑义~EX甲开车再路上,忽然前面发生土石流,面临将被活埋之下,将车转想逆车道
,然而甲发现有骑士乙,于是人性光辉出现,把车头转向乙的方向,将乙撞击毙命,不料
乙载的丙也一同被撞死或是未料乙旁边的骑士丁,也遭致撞击毙命~~此时甲的紧急避难
对丙丁,是为何评价???这正是小的疑点~~避难意思对于侵害者要"特定"??

当然以上说明在考试上,我也不会两光到写上去,除非我有强力的事实或法律依据,能够
自保,况且~~讨论不是考试,讨论时么都可以讨论,考试自己只能写些实么,小弟只是
分开学习判断,就其因乃希望有自己的一套见解,且考试上与学说或实务见解除非有共通
点,不然不会去冒考试的险~~
唉~~回覆这种文章真痛苦,因为小的基本功不深,期盼大大能谅解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6 1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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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3-26 12:4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  不就是小弟说的行为后吗 才能衡量吗...阁下只是在重复小弟说的话而已
记得没错的话这是大大的题目:在于适当性与衡平性是以行为时还是行为后?以客
观发生事实还是行为人主观意思判断?
而小弟达道的部分是:衡量性应适用于行为后/适当性与必要性判断于行为时
.......

EX甲开车再路上,忽然前面发生土石流,面临将被活埋之下,将车转想逆车道
,然而甲发现有骑士乙,于是人性光辉出现,把车头转向乙的方向,将乙撞击毙命,不料
乙载的丙也一同被撞死或是未料乙旁边的骑士丁,也遭致撞击毙命~~此时甲的紧急避难
对丙丁,是为何评价???这正是小的疑点~~避难意思对于侵害者要"特定"??


其实不用


对于过失犯来说 既然构成要件部分只要求有预见可能性即可

对于阻却违法事由事实也只要具备预见可能性  不须特定

换言之  按照行为人是构成要件故意或过失 避难意思的要求也不同

从二阶论的角度来看 非常容易理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26 1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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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911609 于 2010-03-26 14: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EX甲开车再路上,忽然前面发生土石流,面临将被活埋之下,将车转想逆车道
,然而甲发现有骑士乙,于是人性光辉出现,把车头转向乙的方向,将乙撞击毙命,不料
乙载的丙也一同被撞死或是未料乙旁边的骑士丁,也遭致撞击毙命~~此时甲的紧急避难
对丙丁,是为何评价???这正是小的疑点~~避难意思对于侵害者要"特定"??


其实不用


对于过失犯来说 既然构成要件部分只要求有预见可能性即可

对于阻却违法事由事实也只要具备预见可能性  不须特定

换言之  按照行为人是构成要件故意或过失 避难意思的要求也不同

从二阶论的角度来看 非常容易理解


所以为何针对紧急避难出现打击失误,就必须要特定且对过失之部分没有避难意思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6 18:48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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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25 18:0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不知道大大的意思,
不过如果只是单纯要提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的冲突
小弟倒是可以举个林山田老师书上的例子。
甲是医生,检验出乙有肺结核,此时甲具有不可公开病人病例的不作为义务以及须告知同房其他病人的作为义务,两个义务不可能同时履行,故为义务冲突。


冰大的例子我比较容易理解,因为我也是认为要有保证人地位前提的义务冲突,我这边资料是举例为...

教练A开香蕉船载游客B、C、D,不幸遇上大浪翻覆,因为职务上对于游客有保证人地位,但教练A只能一次救两人而已所以选择离他最近的CD救助(作为),对于B的遗弃(不作为),便成了跟CD义务冲突

因为我的观念是源自上面例子
所以对于百万人义务和对1人义务的举例我想不太透 呵呵~
有啦,打到一半突然想到...
地点在某商业区(人口密度繁多),某甲被与核弹困住,此核弹有定时装置,某乙是警察兼拆弹专家
警察对于职务有保护人民的义务
这时炸弹拆不了,时间快到了,于是选择杀一人救百万人丢到海沟里面去
或是某甲是总统,为了救助总统选择牺牲百万人救一人,在帮助总统脱身后,立刻搭乘空军一号离开现场,由于核弹体积过大,不易搬运,终究时间到爆炸。
这样免强似乎是有保证人地位吧,呵呵 好扯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26 1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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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义的2个原则其实是针对西季维克的功利主义加以反驳的有力学说,所以先从功利主义谈起,功利主义认为我们应当谋求社会的极大福利,所谓善就是追求社会的极大福利,从而具体言之,杀一人救百万人,乃是善、正当的行为!

2.次就紧急避难的目的而言,紧急避难的目的原本就是在求社会的极大福利,是故允许行为人将不利益转嫁给他人,也因此前提必须是经过利益衡量,以担保该转嫁行为能达到社会的极大利益。

3.可是约翰罗尔斯认为,从作为公平的原则来思考起,并不认为追求社会的极大福利是第1重要的原则,而且所谓功利主义的社会最大福利的估量或推论方式也不精确。
所谓正义的第1原则应当是每个人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而第2原则说明了社会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原则:应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也就是说1人与百万人生命的利益衡量,不能从特定人来思考,而要以原初之幕的模式来思考,也就是说,假如那1人不能特定为某1人,可能今天要杀的就是你,以救其他百万不特定的人(万一刚好都是你的仇人),你愿意吗???
如果大家都愿意,那就是公平的!

如果并不是大家都愿意,那就意味者愿不愿意牺牲,或者该牺牲是否真正增进了社会的极大利益,最好还是让被牺牲者自己决定,否则应当要尽力谋求其他方法来替代,因为这样的社会才公平,而只有公平的社会才会让你我都愿意存在于这样的社会!
而这本身正正就是该社会的极大利益之一,而不是用数量衡量的数百万生命与1个人生命的估量利益的简单方式啊!

4.因此紧急避难的要件必须要从正义论的2个原则来衡量,这也是为何德国通说也发展出认为利益衡量不能只从类型来简单衡量,虽然一个是美国学说,一个是德国学说,不过真理之前,条条大路通罗马,尽有异曲同功之妙!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6 2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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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3-26 18:4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为何针对紧急避难出现打击失误,就必须要特定且对过失之部分没有避难意思表情



对过失犯也要求有避难意思的

只是在衡平性部分  只要有预见可能性即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28 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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