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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ieiu0724 于 2009-11-13 12:3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少说了一项喔
有侵害法益的行为
也要有被侵害法益的人吧
等价客体错误的不影响说是因为他侵害了被错杀的人的生命法益

举例来说 甲心里想着杀乙
结果甲对着空气乱挥镰刀
这也该当杀人未遂的构成要件吗


大大您要采实务的构成要件欠缺理论也是可以啦......
都说了...刑法上学说众多,你高兴就好表情

个人比较弱,虽然法感上认同此说(部分),但由于对于此说了解不深,也无法将自己想法很漂亮的表达出来。
据此,虽不完全接受通说的理念,但仍选择通说作为答题见解。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1-13 13:10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1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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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激烈一点.甲乙为仇家.原因甲被乙诬告蹲了10年的 表情 另类公
务员甲每天想着找乙算帐 表情 .恨不得全家杀光(全家不是你家)于
是出狱之后 表情 跟里面的同学与学长学了一身专长 表情 .隔天
为了杀乙.甲已经在以加的暗巷里准备模刀霍霍(霍霍霍..此时传来霍X
甲的歌).于使看见一身人影在乙家门口马上夺刀.快下"刷一声"将监
狱所学的发挥得淋漓尽致. 表情 刀光剑影.一时失去自我.享受憋着
这10年以来.完成杀戮的快感 表情 ....须臾.后来发现砍到纸扎偶 表情
.原来乙已经死了.而砍到的是以灵堂的人偶 表情 ..........

----->既然乙以不纯在之下.那不会有法益侵害的问题 表情

~~~~~~~~>以上故事纯为铺成用的 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11-13 13:02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1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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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ieiu0724 于 2009-11-13 12:3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少说了一项喔
有侵害法益的行为
也要有被侵害法益的人吧
等价客体错误的不影响说是因为他侵害了被错杀的人的生命法益

举例来说 甲心里想着杀乙
结果甲对着空气乱挥镰刀
这也该当杀人未遂的构成要件吗


呵呵...酷.空气这题不错.但是题目中有行为人"误认草人为乙"的行为
出现..其实杀空气这题刑罚应该不用追究.但是保安处分会出来

路人说:甲你在干麻
甲说:我在杀乙阿
-->这比不能未遂的重大无知还要严重到已经可以适用19条第一项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11-13 13:07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12:57 |
kieiu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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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11-13 12:5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再激烈一点.甲乙为仇家.原因甲被乙诬告蹲了10年的 表情 另类公
务员甲每天想着找乙算帐 表情 .恨不得全家杀光(全家不是你家)于
是出狱之后 表情 跟里面的同学与学长学了一身专长 表情.隔天
为了杀乙.甲已经在以加的暗巷里准备模刀霍霍(霍霍霍..此时传来霍X
甲的歌).于使看见一身人影在乙家门口马上夺刀.快下"刷一声"将间监
狱所学的发挥得淋漓尽致. 表情 刀光剑影.一时失去自我.享受忍着
这10年以完成杀戮的快感 表情 ....须臾.后来发现砍到纸扎偶 表情
.原来乙已经死了.而砍到的是以灵堂的人偶 表情 ..........

----->既然乙以不纯在之下.不会有法益轻害的行为 表情

~~~~~~~~>以上故事纯为铺成用的 表情



不对喔 依然会有法益侵害的行为
可能会成立 刑法247侵害尸体罪的未遂犯喔
我只说<可能>   更精辟的解答还请大大们补充

刑法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套见解
选择一套适合自己的学说才会事半功倍
共勉之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1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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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典型的黄师,对未遂的想法.刑法不必要规定中止犯或不能犯(黄).因为根本没有法益被侵,不用动到刑法,不进入审查程序(郑).
被学者批评:
1刑法规定只在有法益侵害吗?(没有人在)
2就行为人的恶念?(想杀人)(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
3就整体法秩序观点?(想杀人也着手)
4不能犯(重大无知,以为在向空中挥刀即能杀人)(或根本上手段不能,客体不能)
5评价行为,只看到因果关系吗?(缺少因果关系,法益没有侵害可能,就不罚吗)

刑罚的谦抑性:
是指行为人犯了刑法主客TB,但在违法性或罪责中,因为法益实在太轻征,所以阻却了.
反对的:如郑,是根本没有刑法行为,不必进入刑法审查,在前阶即出局(0724恐采此).才真正使刑法最后手段性.
再反对的:还是罪审查,不用阻却违法或阻却罪责,但在罚则用57以下,予以减免.不过,没有罚,仍有保安处分.

以上,请各位大大指正.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1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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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采哪一说我认为都OK.只要能拿出理由的都是可以采纳得东西
因为"整合"才能精亦愈精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1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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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11-13 12: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呵呵...酷.空气这题不错.但是题目中有行为人"误认草人为乙"的行为
出现..其实杀空气这题刑罚应该不用追究.但是保安处分会出来

路人说:甲你在干麻
甲说:我在杀乙阿
-->这比不能未遂的重大无知还要严重到已经可以适用19条第一项表情


仔细看题意   如果要解释成误认也可以
但是 是否也可解释成 甲想砍的是那个不存在的乙
但乙根本不存在 所以只砍到旁边的稻草人呢

呵呵   多看几遍题目 或许会有更深的体悟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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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构成要件欠缺论:判例出处?用在那一阶?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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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ieiu0724 于 2009-11-13 13: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仔细看题意   如果要解释成误认也可以
但是 是否也可解释成 甲想砍的是那个不存在的乙
但乙根本不存在 所以只砍到旁边的稻草人呢

呵呵   多看几遍题目 或许会有更深的体悟唷


喔~~这样我应该不能解释.可能是我文法造诣于庸
.或许过几天改变一下心证才看的出来....

P.S:不知道未啥脑袋里全是三X电视台不可X议的世界..呵呵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1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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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13 13:1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实务构成要件欠缺论:判例出处?用在那一阶?



哈哈...这是我以前持跟kieiu0724大同样见解在别的地方跟人家讨论,别人讲出来的名词

印象中在教科书还是参考书有看到正确的名称(似乎是日本的学说)

拍谢......我真的对它很不熟,所以我才不敢用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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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1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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