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146 個閱讀者
 
<< 上頁  2   3   4   5   6   7   8   9  下頁 >>(共 10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o456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創作大師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26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應該要廢死刑,因為槍決只有一下下,太便宜那些重刑犯了,
所以要引進鞭刑,依刑度換算,死刑至少也要24鞭,
關於鞭刑處罰,新加坡刑事訴訟法規定,鞭刑的對象僅限於五十歲以下的男性;成年犯可處罰至多不能超過24鞭;青少年犯(七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則最多以10鞭為限;新加坡對於兒童,都可施以鞭刑。此外,對於刑鞭的尺寸,法律也有特別規定。成年犯的刑鞭,橫寬不能逾1.27公分,未成年犯的刑鞭橫寬則更小。
新加坡在執行鞭刑時也強調殺雞儆猴的功效,在執行時,雖然沒有採行公開行刑的方式,但每次執行時以三鞭為限,待傷勢復元後──至少三個月,才繼續執行。


よろしくぅ(^o^)/  ヽ(^▽^)人(^▽^)人(^▽^)人(^▽^)ノ仲間  ありがと~♪~♪ d(⌒o⌒)b♪~♪やった~ ヽ(´▽`)/へへっ♪     マタネッ(^ー^)ノ~~♪ ♪♪ ♪ ♪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0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7-12-13 22:41 |
anika5200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讚成!
法院並不輕易判一個人死刑,會下這個判決就代表了其行為令人深惡痛絕,若輕易將死刑癈除,對國家安定性來說不見得是件好事!而且對於受害人及其家屬來說是多麼的不公平!
雖然人權團體一直在強調「人權人權!」但他們是否有站在受害者的立場來看待人權呢?
想想看,倘若,今天事件發生在這些人權團體身上,他們是否能如今日般輕率地高喊「癈除死刑!尊重人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19 02:47 |
chin62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贊成~

同意[37F]大大的看法

選舉到了又一堆綠色政治操弄
弄一堆假釋、特赦
放了又抓,重點是抓之前他又犯了強姦、殺人之類的
特赦的吸毒駕車恍惚把路邊一口子全撞死。。。
傷害的又是一堆人N個家庭

放了又搞一堆特別勤務
再讓警察來抓
抓不到再罵

死刑要廢的話~贊成多加鞭刑
還有去勢之類的     表情    
 
雖然無期徒刑是人民納稅
養那些人讓他關一輩子
不過我覺得讓他們一輩子沒自由
比有人拿去送給國外好


平淡
不知道
就是喜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12-27 23:07 |
thank513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十分不贊同
還要花納稅人的錢給他們蓋旅館 增援警力支援 吃喝拉撒全包
廢除 殺人不用償命 關到死而已 有靠山在牢裡還可以吸毒 打炮 吃香喝辣 還有安家費
這就會讓黑白兩道趁虛而入:小弟你去幫我殺人 我給你關到死的安家費 牢裡吃香喝辣
一個商業法案沒過 殺幾個人 大老闆給1億安家費 法案過了可以賺數十數百億 小投資而已
不廢除至少 至少還有殺人償命的代價 關你幾月幾年拉去槍斃 這段時間才花國家幾十萬而已還多一個套房
這樣就不是所有的小弟都願意去做 人也會有貪生的念頭 不然哪來的背叛
道德倫理去跟去跟有良心的人說才有用 對其他人來說只是"僅供參考"
維持現狀不是很好嗎 萬一真要是廢除了 犯罪率上升 誰負責? 人權團體? 立法院?
有人會說沒人性 我會問:殺人還有人性?
不過說真的還是要視情況而定 這就要有人性的法官來處理了 開庭時候人權團體去觀摩一下也不錯

看到有人說用廢除改用鞭刑...鞭幾下忍一陣子還有住院服務...我看過照片真的很恐怖
但是等到他鞭最後一下出院之前的費用都你這個納稅人支出 你養罪犯 鞭完了再去殺人再去挨鞭子
真以為國家有錢到哪種地步 你納稅不心疼嗎?
說到一顆子彈給他爽快
我還挺希望立個法 政府編制一個"旅程" 把古今中外折磨人的刑納入旅程 既不死人也不長期住院的"療程"
再給他一顆子彈之前給他"爽快"
拔指甲 針刺指尖 數日不能睡 夾眼皮 無麻醉開刀 不死人的活體切下有用器官(他動切掉韌帶 叫縫嘴吧 看過蠟像館吧 嘿嘿
這好像比鞭子還恐怖喔...等到法院確定殺人無誤 我會認為:活該
這也要法官還有陪審團保持中立與無收買情況 乾脆在開庭之前都做測謊好了
雖然並不是100%正確 不過能參考 並不是法官都是情報員


[ 此文章被thank513在2008-01-03 23:4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03 23:23 |
azsx139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2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贊成死刑。
因為大家一直強調被告的人權,那又有誰在乎被害者的人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16 21:58 |
symble123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鮮花 x20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覺得死刑以現階段來講應該是不可免去之惡
至少有一定的效用
尤其是現階段對於證據法則的重視
很多證據不足都會被判無罪
所以死刑還是要適當的維持
備而不用吧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8-01-18 11:37 |
嘻哈ㄚ亮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0 鮮花 x5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死刑在台灣有其存在之必要性
如果廢除死刑
一定會讓人失去警惕
再說~無期徒刑雖然對受刑人是一種折磨
但對國家亦是一個負擔
所以廢除死刑
個人持絕對反對意見


回覆是美德~
Mini's Blog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1-22 21:39 |
katrina0604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20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廢除死刑還沒真正實行

我覺得應該廢除死刑

改判無期徒刑

讓他死在牢裡

總比死刑來的好

時間根本不知道什麼時候到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3-04 17:47 |
cyu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堅決反對,人權組織是犯罪集團的保護傘,律師不是在為正義辯護而是為有錢人在袒護,犯罪的人只要有錢,不管殺人放火都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廢除死刑只會為頑強的犯罪份子開一扇自由之窗,真搞不懂為何人權組織只會保護壞人而不保護好人,難道善良的老百姓跟受害者家屬就沒有人權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8 樓] From:廣東 | Posted:2008-03-06 10:18 |
kiratw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當然不讚成廢除死刑…
如果真的要廢除死刑…
那無期徒刑就要讓他們無法減輕或假釋…
就真的關到死…勞役一直做啊…
總不能吃白吃的飯都不做事吧…
不然這樣被關也關的很好命啊…哈~
還有當然會有死刑的人一定是犯了不可彌補的錯…
所以一定要嚴厲…不然還有誰去尊守法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3-08 19:56 |

<< 上頁  2   3   4   5   6   7   8   9  下頁 >>(共 10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927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