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卻違法事由之對象:
…>無論是緊急避難或是其他卻阻卻違法事由,都係再判斷當行為人行為時之"行為",
使否具備法定或抄法規之處卻違法事由,而阻卻違法性;申言之,阻卻違法事由乃在
阻卻構成要件之該當性,易言之,構成要件該當性當以主客觀構成要件併同審查其所
該當之罪名!!
防衛行為具備要件:
…>適當性:乃有效達到目定之行為
必要性:乃刑法24條出不得以之下
衡量性:以狹義之法益權衡,亦須備有優越性
以小的見解,衡量性應適用於行為後/適當性與必要性判斷於行為時
但會產生問題:
第一 行為時如是開槍瞬間 實際上尚未造成法益侵害(子彈還沒打到b 也沒打中a) 無法衡量
犧牲法益以及保全法益
…>仍可以衡量,因就侵害之法益為斷
第二既然如此 只能從行為人的主觀意思尋找所欲犧牲的法益 本題乙係欲犧牲生命法益保全生
命法益 似不具衡平性這樣問題更大 因為現在我們正在檢討阻卻違法事由的客觀要件 怎
麼直接跳到行為人的主觀?
…>因為大大把構成要件之主觀要素以客觀察,如法炮製於阻卻違法事由之主觀要素,要進入
違法性審查都先判斷行為人之構成要件,以確定不法構成要件在審查行為人組卻違法事由
之主客觀要件,申言之適用二階論甚可明白,其主觀上行為人除有故意之認知與意欲,尚
有容許構成要件之避難意思(亦有不具與法敵對意思)
第三除了主客觀要件混淆以外 以行為人的主觀意思判斷衡平性 最嚴重的問題如下:
如果題目改成甲要乙傷害a 不然就要乙小命 結果乙打擊錯誤打死b 因為乙主觀上係欲犧牲
身體法益保全生命法益竟然就有衡平性了與原題目相比: "打傷b沒有衡平性 打死b有衡平性"
顯然不合理~~
…>打擊失誤先不理他,首先在本題中故意之部分使否具備橫平性為斷,因為行使緊急防衛鎖侵
害之對象乃是殺人為遂為斷,故為生命法已無疑,再以失誤之部分過失致死,仍不具備優越
性(避難過當!!當然也會有人適用無避難意思,只是管見認為緊急必難需要特定侵害對象
?好像~~怪怪得喔),所以直接正犯不能阻卻違法性
…>而且以本案出現間接正犯,其直接正犯對於故意犯殺人未遂不成立之原因,欠缺責任上之期
待可能性.至於過失之部分,直接用因果關係客觀歸責理輪,對於直接正犯犯過失之行為,
故為風險之創造及實現者,但支配風險之人全在於正飯後正犯之監督之配下,準此說明,對
於直接正犯對過失致死之部分於客觀上無可歸責性,易言之,直接正犯之打擊失誤,為間接
正犯之打擊失誤!!
---------------------->以上為僅為敝人之胡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