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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地制法相关增订条文1
第 7 条省、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及区〔以下简称乡(镇、市、区)〕之新设、废止或调整,依法律规定行之。县(市)改制或与其他直辖市、县(市)行政区域合并改制为直辖市者,依本法之规定。村(里)、邻之编组及调整办法,由直辖市、县(市)另定之。
第 7- 1 条 内政部基于全国国土合理规划及区域均衡发展之需要,拟将县(市)改制或与其他直辖市、县(市)合并改制为直辖市者,应拟订改制计画,征询相关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意见后,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县(市)拟改制为直辖市者,县(市)政府得拟订改制计画,经县(市)议会同意后,由内政部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县(市)拟与其他直辖市、县(市)合并改制为直辖市者,相关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得共同拟订改制计画,经各该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同意后,由内政部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内政部陈报改制计画,应于六个月内决定之。 内政部应于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将改制计画发布,并公告改制日期。
第 7- 2 条 前条改制计画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改制后之名称。 二、历史沿革。 三、改制前、后行政区域范围、人口及面积。 四、县原辖乡(镇、市)及村改制为区、里,其改制前、后之名称及其人口、面积。 五、标注改制前、后行政界线之地形图及界线会勘情形。 六、改制后对于地方政治、财政、经济、文化、都会发展、交通之影响分析。 七、改制后之直辖市议会及直辖市政府所在地。 八、原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区)相关机关(构)、学校,于改制后组织变更、业务调整、人员移拨、财产移转及自治法规处理之规划。 九、原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区)相关机关(构)、学校,于改制后预算编制及执行等事项之规划原则。 十、其他有关改制之事项。
[ 此文章被小强的在2009-07-26 23:2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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