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琬 於 2009-05-23 19:39 發表的 :
通過了?
其實高中寫過討論死刑留或廢的作文,這方面的案件是我不同意的原因之一
廢除死刑當然還沒通過,只是政策上朝這個方向在走。
台灣目前仍有死刑,例如刑法271條及272條的殺人罪,347條的意圖擄人而勒贖罪等等,
都還有死刑的規定,只要符合構成要件,法官還是可以判死刑的。
事實上,判處死刑和執行死刑是兩回事,台灣政府(不分朝野)目前就是在觀望廢除死刑的利弊得失,
所以在尚未廢除死刑前,遇被判死刑的犯人,暫不執行死刑。因為是死刑,沒有假釋的規定,所以如果
沒有被執行,也沒有被赦免的話,就是被關到死。
就法律的依據而言,規定在刑事訴訟法461條: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
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
高機關,再加審核。
依據上述規定,即使是判處死刑定讞的案件,只要法務部部長不批准,是無法執行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