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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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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行為人主觀想像與客觀事實並不一致,而有錯誤之問題,略述如下:
1.甲成立殺人罪
1.2.1.單一行為之因果歷程錯誤,屬因果關係/客觀歸責之問題;複數行為,則視其是否可包括於行為人之概括犯意之內。本案屬後者。
1.3.結論:成立殺人罪(我採概括故意說)

2.甲成立毀損屍體罪?
2.1.主觀上有毀損屍體的故意
2.2.客觀上並無犯罪客體(我覺得是因為犯罪客體不存在而欠缺客觀要件)
2.3.不成立毀損屍體罪

我又有疑問了?請各位大大也幫小的說明一下?
1.單一行為之因果歷程錯誤,屬因果關係/客觀歸責之問題;複數行為,則視其是否可包括於行為人之概括犯意之內。
在本類型題目中,單一行為與複數行為如何界定?
以主觀上作為區分?還是客觀上作為區分?又如以客觀上區作為分,是以行為作區分,還是以有無因果關係作區分?(因為大大只列出結果及有無因果關係,還是還有其他我沒想出來的?)
1.1.大大採概括故意說,也就是說大大認為是本題是由複數行為導出殺人罪,那本題是與罰的前行為還是與罰的後行為呢?

2.甲主觀上有毀損屍體的故意,客觀上並無犯罪客體;
除不成立毀損屍體罪外,為何不檢討有無成立毀損屍體罪未遂犯?

以上又是小的自己胡思亂想的~~~~
有空的大大,麻煩理我一下嘿~~~~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12 11:22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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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要用一個問題就可以完全解答了!!
甲把乙殺了,甲見乙已死亡就離開現場;實際上,乙當時並未死亡,過了10分鐘後才斷氣
甲之刑責為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2 12:51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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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sierfa:
甲不成立毀損屍體罪,是因為其行為錯誤,阻卻其故意,所以才不罰~~~既然阻卻其故意~~何來的未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2 12:54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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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成立毀損屍體罪是因為主觀上不知,所以阻卻故意討論過失;客觀上欠缺
客體(屍體),當然還是活人;且就算是屍體依實務見解適用欠缺期待可能性
阻卻責任不成立犯罪;學說方面是用不罰後行為(已罰後行為)處斷....
P.S:我支持過失是有未遂的(只是法無明文且主觀上無法敵對意思,所以
    非入罪化較為妥適,但,事實上他是存在的東西)

甲把乙殺了.甲見乙已死亡就離開現場,實際上,乙當時並未死亡,,過了10
分鐘後才斷氣甲之刑責為何?

普通殺人(作為犯)既遂;敘明,客觀構成要件上之行為,以殺為罪所云,最
後一個行為就是著手殺人,亦為行為人卻名實現主觀上實現之犯罪惡性,而為
構成要件上之殺人行為,既然行為已著手完成之下,在行為階段上緊接來的既
未遂僅為結果有無滿足著手時之犯意;換言之,構成要件上之行為乃行為階段
上著手之開端,成就結果之與否為著手該行為之起果條件是否滿除順利構成結
果之發生,又作為犯已著手完成起果條件之行為,而後伴隨著不純正不作為犯
,其後不作為將以吸收關係為作為犯所吸收(或補充關係或不罰後行為等評價
)云云~~換言之,行為時之殺人行為已著手完畢,至於記未遂僅為結果之探
討有無符合行為人行為時之主觀犯意....
就題意,甲為行為人創法所不容許之風險造風險(不法之起果條件),亦實現
之,於客觀上對乙之死亡具有可歸責性;主觀上有認知且意欲為之,鑑此說明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271條殺人罪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2 15:01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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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於 2010-02-12 12:5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應sierfa:
甲不成立毀損屍體罪,是因為其行為錯誤,阻卻其故意,所以才不罰~~~既然阻卻其故意~~何來的未遂??
插花一下,小弟不懂大大阻卻故意是怎麼來的?
甲主觀具遺棄屍體罪的故意,客觀上客體不適格,依抽象危險說,應屬障礙未遂,故成立遺棄屍體罪的未遂犯。

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於 2010-02-12 12: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只要用一個問題就可以完全解答了!!
甲把乙殺了,甲見乙已死亡就離開現場;實際上,乙當時並未死亡,過了10分鐘後才斷氣
甲之刑責為何
印象中,林山田老師反駁二行為說時,有提到即使沒有後行為,被害人也會因前行為而死。
而陳子平老師則強調一點,第一個行為不必然會導致第二行為之結果。
就本題來說,若甲捅乙數刀的行為,並不會提高造成乙溺水而死的風險,
故主張前行為只成立殺人未遂,而後行為已無殺人故意,其棄置乙至乙溺死的行為,同時成立遺棄屍體未遂罪及過失致死罪,從一重論以遺棄屍體未遂罪。殺人未遂罪與遺棄屍體未遂罪數罪併罰。


----------------------補充-----------------------
【林聖傑,悔不當初─再談因果歷程錯誤,月旦法學教室第45期】
如果後階段行為對於結果發生是屬於客觀必要時,就主觀歸責的討論而言,行為人對後階段的認識與意欲的存在具有重大的意義。此時必須進一步去判斷行為人在知悉該後階段行為所可能造成的後果後,是否仍然會繼續後階段行為的實行,這一個問題的討論不能脫離當事人真意的探求,而且不會因為前階段行為的故意存在當然可以認為有後階段行為繼續的意欲,因為就客觀事實而言結果市在後階段行為發生。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可以認為歷程錯誤不具備有重大偏離,反之,則應該解釋為因果歷程錯誤存在有可以排除既遂故意的重大偏離事由。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2-12 17:29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2 1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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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2-12 16: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插花一下,小弟不懂大大阻卻故意是怎麼來的?
甲主觀具遺棄屍體罪的故意,客觀上客體不適格,依抽象危險說,應屬障礙未遂,故成立遺棄屍體罪的未遂犯。


這部分表情,畢竟未遂也是主客觀不一致,且行為錯誤是打擊失誤,
就本案來講應該比較偏向不等價客體錯誤本罪:遺棄屍體錯罪未遂,過
失致死想像競合從一重遺棄屍體罪處斷,有先有為故意殺人之行為能適
用欠缺認或與罰有行為而僅論以271殺人罪~~~~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2 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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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要用一個問題就可以完全解答了!!
甲把乙殺了,甲見乙已死亡就離開現場;實際上,乙當時並未死亡,過了10分鐘後才斷氣
甲之刑責為何

回應sierfa:
甲不成立毀損屍體罪,是因為其行為錯誤,阻卻其故意,所以才不罰~~~既然阻卻其故意~~何來的未遂??


啊!我懂了~~~
甲殺乙,......,乙死了!甲該當何罪?~~是不是這樣?
那為什麼大家討論這麼多有的沒的? 「....」是不用考慮的,是不是這樣?
又為什麼樓主的題目可以用這個例子來解釋呢?

以上是小的的智商能夠想的懂得~~~~

因為行為錯誤,阻卻其故意,所以才不罰?
那~~~行為哪裡錯了?沒有施行遺棄的規定的制式行為嗎?
可是前面的大大面好像都認為是客體錯誤耶?

以上是小的的智商能夠想的懂得~~~~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12 1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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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2-12 11:2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又有疑問了?請各位大大也幫小的說明一下?
1.單一行為之因果歷程錯誤,屬因果關係/客觀歸責之問題;複數行為,則視其是否可包括於行為人之概括犯意之內。
在本類型題目中,單一行為與複數行為如何界定?
以主觀上作為區分?還是客觀上作為區分?又如以客觀上區作為分,是以行為作區分,還是以有無因果關係作區分?(因為大大只列出結果及有無因果關係,還是還有其他我沒想出來的?)
1.1.大大採概括故意說,也就是說大大認為是本題是由複數行為導出殺人罪,那本題是與罰的前行為還是與罰的後行為呢?

2.甲主觀上有毀損屍體的故意,客觀上並無犯罪客體;
除不成立毀損屍體罪外,為何不檢討有無成立毀損屍體罪未遂犯?

以上又是小的自己胡思亂想的~~~~
有空的大大,麻煩理我一下嘿~~~~

謝謝Sierfa大大的問題,也讓我回頭檢查一次自己的答案(寫擬答還有人幫忙改考卷,真不錯)。

關於判斷行為數的部分,主客觀都要看。不過看完你的問題,我想你的問題用比較精準的問法來問,似乎是:為什麼我的擬答可以一方面認定是兩個行為,另一方面又不處理罪數的問題,這樣不是很矛盾?
因為在因果歷程錯誤這個脈絡裡,行為單複數的判斷本來就不是要解決有無重複評價的問題,所以和罪數論裡的行為單複數判斷脫勾,其實也算不上是邏輯的瑕疵。如果你要用討論行為單複數時的標準將這裡區別為兩個行為,我想陳老師的見解比較符合你的需求;如果你覺得行為單複數不該在這個層次該討論,那麼可以參考採風險實現說的見解,不用在這裡區分行為單、複數,直接訴諸於可否歸責的判斷即可。
至於與罰的前後行為,我不太確定你的意思,可能要請你更具體的說明你指的前後行為放在那個階段討論、又分別指的是甚麼了。
回題,擬答之所以在這裡區分行為數,只是因為採用概括故意說才必須去區分的。那麼,為什麼擬答採概括故意說呢?純粹也只是因為我不知道出題老師是誰@@

至於毀損屍體的部分,原因很簡單,因為我忘記有處罰未遂的規定了......=_=lll
看來我的擬答是應該重寫了@@

另,關於大家討論的,因為錯誤進而阻卻故意的講法,阻卻的應該不是毀損屍體的故意,而是對死亡結果的故意。從這個角度來看,似乎邏輯上用二行為分開的見解,比較合理。我以前拿這個問題問過刑法組的學長(如果採風險實現/概括故意的見解,而認定有故意,又碰上錯誤阻卻故意時,怎麼辦?),學長當時給我一個說法,我不確定考場上寫出來能不能被接受,但當時是還蠻能說服我的,僅供參考: 阻卻故意,只是評價某個錯誤是否重要之後得到的結論,所以要看行為人對於死亡結果可不可負責,還是必須掌握所有對死亡結果有所貢獻的行為,才能終局地評價。

真希望每個問題的討論都可以這麼熱烈阿(茶)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19 0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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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因果歷程錯誤這個脈絡裡,行為單複數的判斷本來就不是要解決有無重複評價的問題,所以和罪數論裡的行為單複數判斷脫勾,其實也算不上是邏輯的瑕疵。如果你要用討論行為單複數時的標準將這裡區別為兩個行為,我想陳老師的見解比較符合你的需求;如果你覺得行為單複數不該在這個層次該討論,那麼可以參考採風險實現說的見解,不用在這裡區分行為單、複數,直接訴諸於可否歸責的判斷即可。
至於與罰的前後行為,我不太確定你的意思,可能要請你更具體的說明你指的前後行為放在那個階段討論、又分別指的是甚麼了。
回題,擬答之所以在這裡區分行為數,只是因為採用概括故意說才必須去區分的。那麼,為什麼擬答採概括故意說呢?純粹也只是因為我不知道出題老師是誰@@


感謝大大的解惑~
但是在大大說明之後,小的再繼續補充幾個問題~
1. 因為在因果歷程錯誤這個脈絡裡,行為單複數的判斷本來就不是要解決有無重複評價的問題,所以和罪數論裡的行為單複數判斷脫勾,其實也算不上是邏輯的瑕疵。
2.如果你覺得行為單複數不該在這個層次該討論,那麼可以參考採風險實現說的見解,不用在這裡區分行為單、複數,直接訴諸於可否歸責的判斷即可

這兩句話覺得怪怪的?就犯罪三階段來說,如果進入因果關係判斷,其 行為 指的是構成要件行為,應沒有行為單複數的問題。而 行為單複數 所指的行為是刑法概念的行為。我不懂的是,這兩個 行為 為何要放在一起討論?

3.至於與罰的前後行為,我不太確定你的意思,可能要請你更具體的說明你指的前後行為放在那個階段討論、又分別指的是甚麼了。
4.擬答之所以在這裡區分行為數,只是因為採用概括故意說才必須去區分的。那麼,為什麼擬答採概括故意說呢?純粹也只是因為我不知道出題老師是誰@@

這裡的前提是,大大前面說的:『複數行為,則視其是否可包括於行為人之概括犯意之內。』這裡問題有二:
(1)從林山田老師的書上說:德國學說上的概括故意,其前提是將前後兩行為視為一個整體行為,但兩行為均成立普通殺人罪。所以我的問題是:既然大大同意有複數行為,成立複數的罪,在罪數競合時是否有與罰的前後行為的適用?
(2)林山田老師也提到說:概括故意說目前德國已無採用。為何大大要採用一個不再使用法概念來看待這個題目?

以上,還是小的胡思亂想的~~~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19 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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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sierfa大大,我想我大致瞭解你的意思了。
1.「行為」的部分,當然可以不用一起討論,端視你採哪一說。
2.為什麼我的擬答採這說?純粹只是因為老師曾經在課堂上跟我們說,如果沒把握出題老師採哪一說,只要把實務見解寫好,因為實務見解雖然很多老師都罵,但至少老師們對實務見解都熟,所以只要實務見解寫的全,分數一定比壓錯寶的考卷好得多,甚至也不會輸給只寫通說的考卷(不負責任的消息來源指出,如果認為沒有寫文章表態的老師都會採用通說的見解,也是一種很危險的想法)。如果考場上行有餘力,能再補充不同學說見解當然是更好摟。
3.另,你引述林山田老師提到的兩行為「均成立普通殺人罪」的說法(講得好像是兩個行為、成立兩個殺人罪似的)來理解,我想或許該用「都在殺人罪的概括故意之下」來理解,會比較符合實務見解的真意(白話版:我不確定林老師是怎麼理解,但實務上的概括故意說是把原本依「並存原則」應該分別評價的兩個行為,置於同一個決意之下,當作一個整體行為來評價)。簡言之,本案在犯罪成立要件的層次中,經過概括故意說的操作之後,只有合致一個殺人罪和一個遺棄屍體未遂(原來的擬答漏掉了遺棄屍體未遂這部分);罪數論上,兩罪的的行為重疊,成立想像競合,沒有與罰前後行為的問題。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0-02-19 23:39重新編輯 ]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19 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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