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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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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行为人主观想像与客观事实并不一致,而有错误之问题,略述如下:
1.甲成立杀人罪
1.2.1.单一行为之因果历程错误,属因果关系/客观归责之问题;复数行为,则视其是否可包括于行为人之概括犯意之内。本案属后者。
1.3.结论:成立杀人罪(我采概括故意说)

2.甲成立毁损尸体罪?
2.1.主观上有毁损尸体的故意
2.2.客观上并无犯罪客体(我觉得是因为犯罪客体不存在而欠缺客观要件)
2.3.不成立毁损尸体罪

我又有疑问了?请各位大大也帮小的说明一下?
1.单一行为之因果历程错误,属因果关系/客观归责之问题;复数行为,则视其是否可包括于行为人之概括犯意之内。
在本类型题目中,单一行为与复数行为如何界定?
以主观上作为区分?还是客观上作为区分?又如以客观上区作为分,是以行为作区分,还是以有无因果关系作区分?(因为大大只列出结果及有无因果关系,还是还有其他我没想出来的?)
1.1.大大采概括故意说,也就是说大大认为是本题是由复数行为导出杀人罪,那本题是与罚的前行为还是与罚的后行为呢?

2.甲主观上有毁损尸体的故意,客观上并无犯罪客体;
除不成立毁损尸体罪外,为何不检讨有无成立毁损尸体罪未遂犯?

以上又是小的自己胡思乱想的~~~~
有空的大大,麻烦理我一下嘿~~~~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12 11:22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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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要用一个问题就可以完全解答了!!
甲把乙杀了,甲见乙已死亡就离开现场;实际上,乙当时并未死亡,过了10分钟后才断气
甲之刑责为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2 12:51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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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sierfa:
甲不成立毁损尸体罪,是因为其行为错误,阻却其故意,所以才不罚~~~既然阻却其故意~~何来的未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2 1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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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成立毁损尸体罪是因为主观上不知,所以阻却故意讨论过失;客观上欠缺
客体(尸体),当然还是活人;且就算是尸体依实务见解适用欠缺期待可能性
阻却责任不成立犯罪;学说方面是用不罚后行为(已罚后行为)处断....
P.S:我支持过失是有未遂的(只是法无明文且主观上无法敌对意思,所以
    非入罪化较为妥适,但,事实上他是存在的东西)

甲把乙杀了.甲见乙已死亡就离开现场,实际上,乙当时并未死亡,,过了10
分钟后才断气甲之刑责为何?

普通杀人(作为犯)既遂;叙明,客观构成要件上之行为,以杀为罪所云,最
后一个行为就是着手杀人,亦为行为人却名实现主观上实现之犯罪恶性,而为
构成要件上之杀人行为,既然行为已着手完成之下,在行为阶段上紧接来的既
未遂仅为结果有无满足着手时之犯意;换言之,构成要件上之行为乃行为阶段
上着手之开端,成就结果之与否为着手该行为之起果条件是否满除顺利构成结
果之发生,又作为犯已着手完成起果条件之行为,而后伴随着不纯正不作为犯
,其后不作为将以吸收关系为作为犯所吸收(或补充关系或不罚后行为等评价
)云云~~换言之,行为时之杀人行为已着手完毕,至于记未遂仅为结果之探
讨有无符合行为人行为时之主观犯意....
就题意,甲为行为人创法所不容许之风险造风险(不法之起果条件),亦实现
之,于客观上对乙之死亡具有可归责性;主观上有认知且意欲为之,鉴此说明
,甲之行为成立刑法271条杀人罪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2 1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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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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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于 2010-02-12 12:5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回应sierfa:
甲不成立毁损尸体罪,是因为其行为错误,阻却其故意,所以才不罚~~~既然阻却其故意~~何来的未遂??
插花一下,小弟不懂大大阻却故意是怎么来的?
甲主观具遗弃尸体罪的故意,客观上客体不适格,依抽象危险说,应属障碍未遂,故成立遗弃尸体罪的未遂犯。

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于 2010-02-12 12:5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只要用一个问题就可以完全解答了!!
甲把乙杀了,甲见乙已死亡就离开现场;实际上,乙当时并未死亡,过了10分钟后才断气
甲之刑责为何
印象中,林山田老师反驳二行为说时,有提到即使没有后行为,被害人也会因前行为而死。
而陈子平老师则强调一点,第一个行为不必然会导致第二行为之结果。
就本题来说,若甲捅乙数刀的行为,并不会提高造成乙溺水而死的风险,
故主张前行为只成立杀人未遂,而后行为已无杀人故意,其弃置乙至乙溺死的行为,同时成立遗弃尸体未遂罪及过失致死罪,从一重论以遗弃尸体未遂罪。杀人未遂罪与遗弃尸体未遂罪数罪并罚。


----------------------补充-----------------------
【林圣杰,悔不当初─再谈因果历程错误,月旦法学教室第45期】
如果后阶段行为对于结果发生是属于客观必要时,就主观归责的讨论而言,行为人对后阶段的认识与意欲的存在具有重大的意义。此时必须进一步去判断行为人在知悉该后阶段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后果后,是否仍然会继续后阶段行为的实行,这一个问题的讨论不能脱离当事人真意的探求,而且不会因为前阶段行为的故意存在当然可以认为有后阶段行为继续的意欲,因为就客观事实而言结果市在后阶段行为发生。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可以认为历程错误不具备有重大偏离,反之,则应该解释为因果历程错误存在有可以排除既遂故意的重大偏离事由。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2-12 17:29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2 1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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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2-12 16: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插花一下,小弟不懂大大阻却故意是怎么来的?
甲主观具遗弃尸体罪的故意,客观上客体不适格,依抽象危险说,应属障碍未遂,故成立遗弃尸体罪的未遂犯。


这部分表情,毕竟未遂也是主客观不一致,且行为错误是打击失误,
就本案来讲应该比较偏向不等价客体错误本罪:遗弃尸体错罪未遂,过
失致死想像竞合从一重遗弃尸体罪处断,有先有为故意杀人之行为能适
用欠缺认或与罚有行为而仅论以271杀人罪~~~~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12 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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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要用一个问题就可以完全解答了!!
甲把乙杀了,甲见乙已死亡就离开现场;实际上,乙当时并未死亡,过了10分钟后才断气
甲之刑责为何

回应sierfa:
甲不成立毁损尸体罪,是因为其行为错误,阻却其故意,所以才不罚~~~既然阻却其故意~~何来的未遂??


啊!我懂了~~~
甲杀乙,......,乙死了!甲该当何罪?~~是不是这样?
那为什么大家讨论这么多有的没的? 「....」是不用考虑的,是不是这样?
又为什么楼主的题目可以用这个例子来解释呢?

以上是小的的智商能够想的懂得~~~~

因为行为错误,阻却其故意,所以才不罚?
那~~~行为哪里错了?没有施行遗弃的规定的制式行为吗?
可是前面的大大面好像都认为是客体错误耶?

以上是小的的智商能够想的懂得~~~~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12 1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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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2-12 11:2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又有疑问了?请各位大大也帮小的说明一下?
1.单一行为之因果历程错误,属因果关系/客观归责之问题;复数行为,则视其是否可包括于行为人之概括犯意之内。
在本类型题目中,单一行为与复数行为如何界定?
以主观上作为区分?还是客观上作为区分?又如以客观上区作为分,是以行为作区分,还是以有无因果关系作区分?(因为大大只列出结果及有无因果关系,还是还有其他我没想出来的?)
1.1.大大采概括故意说,也就是说大大认为是本题是由复数行为导出杀人罪,那本题是与罚的前行为还是与罚的后行为呢?

2.甲主观上有毁损尸体的故意,客观上并无犯罪客体;
除不成立毁损尸体罪外,为何不检讨有无成立毁损尸体罪未遂犯?

以上又是小的自己胡思乱想的~~~~
有空的大大,麻烦理我一下嘿~~~~

谢谢Sierfa大大的问题,也让我回头检查一次自己的答案(写拟答还有人帮忙改考卷,真不错)。

关于判断行为数的部分,主客观都要看。不过看完你的问题,我想你的问题用比较精准的问法来问,似乎是:为什么我的拟答可以一方面认定是两个行为,另一方面又不处理罪数的问题,这样不是很矛盾?
因为在因果历程错误这个脉络里,行为单复数的判断本来就不是要解决有无重复评价的问题,所以和罪数论里的行为单复数判断脱勾,其实也算不上是逻辑的瑕疵。如果你要用讨论行为单复数时的标准将这里区别为两个行为,我想陈老师的见解比较符合你的需求;如果你觉得行为单复数不该在这个层次该讨论,那么可以参考采风险实现说的见解,不用在这里区分行为单、复数,直接诉诸于可否归责的判断即可。
至于与罚的前后行为,我不太确定你的意思,可能要请你更具体的说明你指的前后行为放在那个阶段讨论、又分别指的是甚么了。
回题,拟答之所以在这里区分行为数,只是因为采用概括故意说才必须去区分的。那么,为什么拟答采概括故意说呢?纯粹也只是因为我不知道出题老师是谁@@

至于毁损尸体的部分,原因很简单,因为我忘记有处罚未遂的规定了......=_=lll
看来我的拟答是应该重写了@@

另,关于大家讨论的,因为错误进而阻却故意的讲法,阻却的应该不是毁损尸体的故意,而是对死亡结果的故意。从这个角度来看,似乎逻辑上用二行为分开的见解,比较合理。我以前拿这个问题问过刑法组的学长(如果采风险实现/概括故意的见解,而认定有故意,又碰上错误阻却故意时,怎么办?),学长当时给我一个说法,我不确定考场上写出来能不能被接受,但当时是还蛮能说服我的,仅供参考: 阻却故意,只是评价某个错误是否重要之后得到的结论,所以要看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可不可负责,还是必须掌握所有对死亡结果有所贡献的行为,才能终局地评价。

真希望每个问题的讨论都可以这么热烈阿(茶)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2-19 0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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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因果历程错误这个脉络里,行为单复数的判断本来就不是要解决有无重复评价的问题,所以和罪数论里的行为单复数判断脱勾,其实也算不上是逻辑的瑕疵。如果你要用讨论行为单复数时的标准将这里区别为两个行为,我想陈老师的见解比较符合你的需求;如果你觉得行为单复数不该在这个层次该讨论,那么可以参考采风险实现说的见解,不用在这里区分行为单、复数,直接诉诸于可否归责的判断即可。
至于与罚的前后行为,我不太确定你的意思,可能要请你更具体的说明你指的前后行为放在那个阶段讨论、又分别指的是甚么了。
回题,拟答之所以在这里区分行为数,只是因为采用概括故意说才必须去区分的。那么,为什么拟答采概括故意说呢?纯粹也只是因为我不知道出题老师是谁@@


感谢大大的解惑~
但是在大大说明之后,小的再继续补充几个问题~
1. 因为在因果历程错误这个脉络里,行为单复数的判断本来就不是要解决有无重复评价的问题,所以和罪数论里的行为单复数判断脱勾,其实也算不上是逻辑的瑕疵。
2.如果你觉得行为单复数不该在这个层次该讨论,那么可以参考采风险实现说的见解,不用在这里区分行为单、复数,直接诉诸于可否归责的判断即可

这两句话觉得怪怪的?就犯罪三阶段来说,如果进入因果关系判断,其 行为 指的是构成要件行为,应没有行为单复数的问题。而 行为单复数 所指的行为是刑法概念的行为。我不懂的是,这两个 行为 为何要放在一起讨论?

3.至于与罚的前后行为,我不太确定你的意思,可能要请你更具体的说明你指的前后行为放在那个阶段讨论、又分别指的是甚么了。
4.拟答之所以在这里区分行为数,只是因为采用概括故意说才必须去区分的。那么,为什么拟答采概括故意说呢?纯粹也只是因为我不知道出题老师是谁@@

这里的前提是,大大前面说的:『复数行为,则视其是否可包括于行为人之概括犯意之内。』这里问题有二:
(1)从林山田老师的书上说:德国学说上的概括故意,其前提是将前后两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行为,但两行为均成立普通杀人罪。所以我的问题是:既然大大同意有复数行为,成立复数的罪,在罪数竞合时是否有与罚的前后行为的适用?
(2)林山田老师也提到说:概括故意说目前德国已无采用。为何大大要采用一个不再使用法概念来看待这个题目?

以上,还是小的胡思乱想的~~~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8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19 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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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sierfa大大,我想我大致了解你的意思了。
1.「行为」的部分,当然可以不用一起讨论,端视你采哪一说。
2.为什么我的拟答采这说?纯粹只是因为老师曾经在课堂上跟我们说,如果没把握出题老师采哪一说,只要把实务见解写好,因为实务见解虽然很多老师都骂,但至少老师们对实务见解都熟,所以只要实务见解写的全,分数一定比压错宝的考卷好得多,甚至也不会输给只写通说的考卷(不负责任的消息来源指出,如果认为没有写文章表态的老师都会采用通说的见解,也是一种很危险的想法)。如果考场上行有余力,能再补充不同学说见解当然是更好搂。
3.另,你引述林山田老师提到的两行为「均成立普通杀人罪」的说法(讲得好像是两个行为、成立两个杀人罪似的)来理解,我想或许该用「都在杀人罪的概括故意之下」来理解,会比较符合实务见解的真意(白话版:我不确定林老师是怎么理解,但实务上的概括故意说是把原本依「并存原则」应该分别评价的两个行为,置于同一个决意之下,当作一个整体行为来评价)。简言之,本案在犯罪成立要件的层次中,经过概括故意说的操作之后,只有合致一个杀人罪和一个遗弃尸体未遂(原来的拟答漏掉了遗弃尸体未遂这部分);罪数论上,两罪的的行为重叠,成立想像竞合,没有与罚前后行为的问题。


[ 此文章被寒窗问拾得在2010-02-19 23:39重新编辑 ]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9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2-19 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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