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琬 於 2009-06-19 11:45 發表的 :
那應該不叫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可"恨"在哪?
而是不懂法律,不懂保留證據
笨了點
用詞不太對喔~邏輯不通(或不夠嚴密)~得補述~
或者大陸語句的用法不太一樣?
cc
原來那邊法律這麼寬,對於重要危害人身安全的行為有無限防衛權,她下手是對的
首先鄧玉嬌及其父母肯定對法律了解不多。作僞證,串供是犯法的,這個我估計他們可能不知道,或者不知道是要負法律責任這麽嚴重。有點僥幸心理。。
而所謂的性侵證據,這個根本是那兩名“免費律師”搞出來的噱頭。因爲事後的說明是凶殺現場還有娛樂場所幾名工作人員在場勸說。這種場合下再來什麽“性侵”,你不覺得這樣的結論很無聊麽?鄧玉嬌之母也明知所謂的“內衣褲就是證據”其實是瞎扯淡,等到警方說要調查這個,所以幹脆來個死不認賬的舉措了。。。
也許有人說我這是爲政府和警方說話。他們說也談不準是警方逼使鄧玉嬌的母親銷毀證據,網上也有很多謠言說什麽剛好在證據毀滅之前,警察曾經封鎖過鄧玉嬌的住所。這完全是沒經過腦子的造謠。首先你不能把警方當成傻瓜,如果對鄧玉嬌真有性侵事實,以鄧玉嬌殺人後情緒的激動,她肯定會第一時間指控三名官員(插一句,又有人說鄧玉嬌是怕打擊報複,所以第一時間不敢說被強奸。說這是爲了等律師來了之後再公開。這又是笑話,我們不能無限拔高一名很普通,很底層的老百姓的智商和法律意識,再考慮她殺人後情緒的激動以及輕微抑郁症病史,得出那樣的結論實在可笑。)。如果警方想掩蓋強奸事實,一定會在第一時間把所謂的“內衣褲”這種證據毀滅了。何必等到事情過後十多天才行動,而且還是那樣一個敏感時刻。
我之所以說“可恨”,無非就是說至少在這回合的司法過程中,鄧玉嬌和他們的家屬在那兩名免費律師的唆使下的確扮演了一個不光彩的角色。
至於那個“無限防衛權”。大陸初中有一門“思想品德”課程。裏面提到過“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但沒有出現“無限防衛權”的解釋。不過代課老師一般會順帶的提到這個權力,所以知道這個應該不在少數。只不過關於這個的具體法律條文,我也是在這件事發生後查的資料才找到的。
鄧玉嬌的案件以身判決的結果是:鄧玉嬌行爲屬於“防衛過當殺人”,但因爲有自首以及其它情節,所以免除刑罰,恢複自由(這個有法律條文的明確規定)。鄧玉嬌本人好像不太想上訴。但是民間對這個案子還是有很大爭議的。首先按照判決來說,法院是采取了“防衛過當”的說法,但是民間聲音則是趨於“無限防衛”;其次就是政府和警方在整個案件處理過程中的一些消極和不當舉措非常讓人诟病;再次就是懷疑這次案件背後的政府操控,不能保證法律的完整性和獨立性,也不能保證類似案件發生後得到合理的處置;最後就是網絡民意對於司法的影響,有的說推動,有的說幹擾,解讀很多。角度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