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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爐主出馬啦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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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k7142001:
如果你是依高等法院98年刑事提案第3號法律討論案,而認為本題是屬【數罪併罰】~~~恭喜你,你的見解【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牽連犯、連續犯雖有許多不合理的問題,但是都有共通一點:兩者是【實質競合】的例外~~~~所以例外一刪除,就回歸【實質競合】~~~一罪一罰!問題是,雖然數罪併罰,就會造成【輕罪、重罪失衡】!連續偷100次,就算每次算三個月,會不會比殺人、強盜、強制性交還重!~~~這就是牽連犯、連續犯得功能之一!但是牽連犯、連續犯刪除後,就有此種問題!故立法者於刪除理由說明:【建議採包刮之一罪、接續犯、集合犯等類型】予以適用,目的就是【限縮數罪併罰範圍】,避免【輕罪、重罪失衡】!

或許立法理由可能不正確、實務適用【吸收關係】亦有問題,但是尚可【限縮數罪併罰範圍】,偏偏你是跟【刪除意旨有違!】~~~~~請問你【為何採數罪併罰】~~~不然你就違反【罪刑法定】搂!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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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4 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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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2-04-24 03:2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應k7142001:
如果你是依高等法院98年刑事提案第3號法律討論案,而認為本題是屬【數罪併罰】~~~恭喜你,你的見解【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牽連犯、連續犯雖有許多不合理的問題,但是都有共通一點:兩者是【實質競合】的例外~~~~所以例外一刪除,就回歸【實質競合】~~~一罪一罰!問題是,雖然數罪併罰,就會造成【輕罪、重罪失衡】!連續偷100次,就算每次算三個月,會不會比殺人、強盜、強制性交還重!~~~這就是牽連犯、連續犯得功能之一!但是牽連犯、連續犯刪除後,就有此種問題!故立法者於刪除理由說明:【建議採包刮之一罪、接續犯、集合犯等類型】予以適用,目的就是【限縮數罪併罰範圍】,避免【輕罪、重罪失衡】!

或許立法理由可能不正確、實務適用【吸收關係】亦有問題,但是尚可【限縮數罪併罰範圍】,偏偏你是跟【刪除意旨有違!】~~~~~請問你【為何採數罪併罰】~~~不然你就違反【罪刑法定】搂! 表情



我只是給大大建議可以參照一下該法律討論案@@

版主的回答是否真的該以吸收理論我也希望爐主大可以提供判例給我參考!

至於牽連犯與接續犯刪除後刑度所出現的失衡現象,除了學界有主張接續犯擴張適用以外,實務也有說得以依量刑方式減至相當刑度。

本題中既有強調依實務見解回答,則應回歸於實務討論後的決議,而學界對於牽連犯與接續犯刪除後的處理方式眾說紛紜


我會採數罪併罰是因為既然牽連犯與接續犯刪除則應回歸一罪一罰的方式,完全照法條操作阿,哪裡違反罪刑法定哩@@?

總不能依想像競合認為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吧?若援用接續犯概念或是類似理論來包括一罪這我也沒話講,的確有討論空間!!

但對於概括犯意與結果方法間有相牽連關係、經驗伴隨關係、犯意提升的吸收理論,這些都是學者提出處理罪數的方法,對於這些理論我持肯定見解,但是本題不是要大家以實務方式回答嗎?

而爐主大認為以往實務對此類案件多以吸收理論判斷,所以認為本題也是依吸收理論處理,而未提出相關實務見解,所以我才會覺得大大的答案利用推定方式做出來的


[ 此文章被k7142001在2012-04-24 11:02重新編輯 ]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4 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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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k7142001:
(1)我是不太看判例的!因為判例本身【有許多錯誤見解】!所以我僅能大略提出實務的思考模式!~~~若你對我提出的【思考模式】有疑問,歡迎提出你的見解、或是提供相關判例、判決,一起討論!
(2)      【至於牽連犯與接續犯刪除後刑度所出現的失衡現象,除了學界有主張接續犯擴張適用以外,實務也有說得以依量刑方式減至相當刑度。】
1.      抱歉,接續犯必須是要在【時空緊密關聯性】才有其適用!數個犯罪【可以在一小時內】完成嗎??
2.量刑:
抱歉,量刑是對【各別犯罪之情狀予以衡酌!】,之後在依所量之刑【合併定為執行刑】~~~~~就算每個罪都量成三個月,那一百個三個月【跟殺人罪的刑度有何差別?】【PS:我是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不包括裁判後!】
(3)我會採數罪併罰是因為既然牽連犯與接續犯刪除則應回歸一罪一罰的方式,完全照法條操作阿,哪裡違反罪刑法定哩@@?
------->當然有,不但違反【罪刑法定】,還違反【比例原則】!
1.      罪刑法定:
牽連犯、連續犯刪除的立法意旨以說明,避免事後因數罪併罰,造成過苛的刑度,所以建議採相關的配套措施來【限縮數罪併罰的範圍】~~~~~雖然你說採數罪併罰事符合法條操作,但結果會不會產生【過苛的處罰!】吸毒犯若ㄧ罪ㄧ罰~~~~那吸毒犯不就【關到死】!所以你的【按法條操作】的結果,不就違背牽連犯、連續犯刪除的立法意旨【限縮數罪併罰的範圍】之目的~~~~~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2.比例原則:
憲法23條:【必須基於維護秩序之(必要),使能以法律限制人民】,刑法處罰一個人,是因為其行為造成法益的侵害,但是其處罰的程度為何,不但需視其行為情狀,還需視該行為對社會影響的程度予以處罰,避免【造成過苛的刑度】,愈越【處罰的必要】!

竊盜罪是五年以下之罪【算重了】,如果【裁判確定前】犯數次~~~~~少說也十幾年!比殺個人刑度還重!試問:竊盜與殺人的侵害程度不同,就因為竊盜數次,而【比殺人罪型度還重】,造成【輕罪、重罪失衡】~~~更不用說吸毒犯抓到前連吸幾次毒都不知道了~~~那不就關到死!
------->是不是形成【過苛的處罰】!

所以,你是以【單一數罪併罰】的標準,未兼顧個案的情形,造成此數罪併罰的效果【過苛】,形成處罰無上限!逾越必要的程度!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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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4 2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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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連續犯、牽連犯就是避免【數罪併罰的過苛處罰】,才會對此【數侵害法益之行為】以【一罪】論!得加重其刑,避免與重罪【刑度不相當!】


但修法後,若論數罪併罰:
偷十次米,搞不好比殺一個人、強制性交的刑度還重!所以立法者才希望刪除後有相關配套措施!~~~~~這下你該了解採數罪併罰的問題了吧!

(PS:罪刑法定可不是只限於依照法條來處罰人民,還必須考量法條的立法目的、保護規範目的、處罰必要性而予以處罰,始能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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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4 2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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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喔!!


其實我也覺得刪除真的有刑度過重的疑慮!!

阿現實就是這樣阿,不然他們幹嘛刪?

當初修法真應該找您當有力的反對說!!


這樣我就不用為了打破車窗偷東西的問題困惱那麼久了!!


社會科學本來就是會分甲.乙.丙說,所以我也不打算跟您爭論下去,這樣只會模糊焦點@@

而財產法益罪數的判斷本就就眾說,各自有理,我也不好意思去反對其他老師的見解,所以才會出現法律討論案的決議!



對了 回歸一下本題!!

我從來就不認為吸收理論適用於罪數有什麼不妥!!


只是本題說要依實務見解回答,我才希望爐主大能提供判例作為論述的依據,以學說而言有很多種看法!!

而爐主大認為此題應該要透過吸收理論來論述,並依以往實務見解以吸收理論來判斷,故認定本題實務見解亦應該係如往常相同見解而做出答案,這樣的回答有點讓我覺得是用猜的@@ 

(我肯定吸收理論的見解,但實務真的也是認為該題是利用吸收理論包括一罪嗎???這才是我真正想跟爐主大大討論的)


[ 此文章被k7142001在2012-04-25 00:59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4 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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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不是用猜的!一來法院有所謂的【判例有拘束效力】!故其實只要一知判例思考方向,就可猜出!【就連最高法院也受判例拘束~~~~~目的是統一法律見解!】,二來救我所說的:吸收關係與牽連犯【那麼類似、那麼相近】~~~~幹嘛還去理其他學說呢?!
如果還要採其他學說~~~~那不是又要一大堆判例要改!法官又要從頭學習了!

所以,不管是不法前/後行為、接續犯、集合犯,既然以前是適用【牽連犯】,那就順理成章的適用【吸收關係】!

(2)上述是【實務】的看法!但我說過,實務的見解【錯得離譜】!首先是【吸收關係】本身有問題!
1.吸收關係真的是【法規競合】嗎?
  法規競合是【一行為侵害依法益,成立數罪名】,才有罪數競合;吸收關係呢?是
  一行為侵害【數法益】,只不過法益侵害間具有【典型伴隨關係】,而論以一罪!
【吸來吸去】~~~兩者本來性質不同~~~~~但實務卻把它【發揚光大】,不但是一
  行為侵害【數法益】,就連【一行為侵害一法益】、【數行為侵害一法益~~~~~收
  受賄絡吸收期約、行求】都認為是【吸收關係】!然後變為【法規競合】!
2.典型伴隨關係如何認定?
  行使偽鈔真的就包括【詐欺行為】嗎?如果偽鈔做得很爛,老闆看了連理都不理,
  詐欺著手了嗎?而且若行為人、老闆均知情此鈔票是假的還做買賣~~~兩者之間有
【典型伴隨關係】嗎??
(3)包括一罪是【日派】的東西:
  但是日派是【不講行為數】,所以只認定【法益侵害數】:均是基於一個犯罪決意
  而為同一構成要件、侵害一法益,所以只成立【一罪】~~~但日派【不講行為
  數】,所以包括一罪是【數行為】侵害一法益~~~~~其下位概念:接續犯、複行
  為犯、集合犯~~~~~又但日派【不講行為數】,所以除複行為犯外,其他均是
【一行為侵害一法益】~~~~~所以若依【吸收關系】的原本本質而言,是一行為侵
  害【數法益】,根本就與包括一罪的【一法益】不同了!~~~~當然,實務的【發
  揚光大】,後續如何進展,我就不知了!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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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5 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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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典型伴隨關係的問題:
行求、期約、交付賄絡~~~~~一定要期約,才有交付/收受賄絡嗎??有沒有可能錢早就放在你家了,然後你先花用(你不知情)~~~~~事後我再告訴你是我行求的!要你幫我做事!你也答應!~~~~~有點行伴隨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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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0 (by kai709) | 理由: 五月份優質會員提報榮譽會員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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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5 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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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應先討論是行為單數或行為複數? 表情


King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7 1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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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nnie2009 於 2012-04-22 22:27 發表的 刑法1題: 到引言文
b甲竊取乙之彰化銀行提款卡,持至該銀行自動櫃員機提款,得款新台幣五萬元。

我來亂滴~
得款五萬元~   那應該是領兩次~ 一次最多三萬~~
要嘛領十萬,設計題目的老師有問題 不符實際 呵呵~

以上跟行為數沒關~   來純亂~表情

昨天在洗衣機裡撿到5張小朋友~ 幸好沒洗爛 呵呵~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7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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