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063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本爐主出馬啦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16 00:1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就第二小題而言:
甲既然能預見到危難會發生,卻執意為之!因此甲本身是在【創造危難】,自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能遇見!?如果我說,第一題,甲能遇見行車時發生事故而車輛不行檢查,以致會有如此的事故發生仍決議為之呢表情


回應Dragon-Q:
那麼就是【故意】自招危難!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6 00:40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6 00: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應Dragon-Q:
那麼就是【故意】自招危難!


一這樣的話以你的說法前後有矛盾!
二你的能遇見擺錯地方!
三還是看不出來你是如何區分故意過失自遭的情的情形!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6 07:20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能預見(而未預見)跟已預見根本就是二回事,
否則故意跟過失要如何區別?
但如果是新刑法就另當別論了,
說不定新刑法故意即過失、過失即故意!

我又學到一件事了,原來所有叫「小白」的狗都有衝破狗籠的能力,此為常識,人盡皆知呢...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2-16 09:39 |
本爐主出馬啦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應Dragon-Q:
不論是故意/過失自招危難,還是須回歸緊急避難的目的來討論!
緊急避難是賦予行為人處在緊急情況,已經沒有其他辦法!一定要把危難轉嫁他人,才可以保全更重大的法益!~~~~基於利益衡平及較符合效率之作法,我們還是允許此行為之發生!~~~~畢竟刑法是做『風險管控』,並不是『禁止風險發生』!

因此你舉的例子:甲能遇見行車時發生事故而車輛不行檢查,以致會有如此的事故發生仍決議為之

此為【故意】自招危難!
與前述第一小題不同的是:
甲明知車子剎車性能不良,開出去時有可能會撞到人,但是還是不予檢察而予以開出!此時若發生煞車失靈,即屬『故意』自招危難發生!
(既然甲知道車子剎車不好,那就予以檢修或不開車就可以解決了,為什麼還要開出去創造風險~~~~顯然不符經濟利益),自然不能主張緊急避難!(小白的題型也一樣!
既然甲知道動物性情的不穩定性,那就不要靠近可以解決了,為什麼還要逗弄小白創造風險~~~~顯然不符經濟利益)
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6 21:13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6 21: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應Dragon-Q:
不論是故意/過失自招危難,還是須回歸緊急避難的目的來討論!
緊急避難是賦予行為人處在緊急情況,已經沒有其他辦法!一定要把危難轉嫁他人,才可以保全更重大的法益!~~~~基於利益衡平及較符合效率之作法,我們還是允許此行為之發生!~~~~畢竟刑法是做『風險管控』,並不是『禁止風險發生』!

因此你舉的例子:甲能遇見行車時發生事故而車輛不行檢查,以致會有如此的事故發生仍決議為之

此為【故意】自招危難!
與前述第一小題不同的是:
甲明知車子剎車性能不良,開出去時有可能會撞到人,但是還是不予檢察而予以開出!此時若發生煞車失靈,即屬『故意』自招危難發生!
(既然甲知道車子剎車不好,那就予以檢修或不開車就可以解決了,為什麼還要開出去創造風險~~~~顯然不符經濟利益),自然不能主張緊急避難!(小白的題型也一樣!
既然甲知道動物性情的不穩定性,那就不要靠近可以解決了,為什麼還要逗弄小白創造風險~~~~顯然不符經濟利益)
表情


一我問的是故意/過失的區分法你說回歸到上位概念風險控管~~!?
二你的故意或過失自遭危難為什麼了又要評價構成要件故意過失勒!
 所往前和你討論的緊急避難所涉題目到現在都沒什麼變化!?!?!
 而且我這邊也學說上兩大宗的說法,沒有一樣跟你相似!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6 21:34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大會報告   大會報告
行為人因已意而決意為之   不是決議
決議是委員會或多數人合意為之,才是決議
不一樣喔~~
音一樣~~
樓上大大們在練習抗告~~不拘小節~~~

請勿模仿~~表情

今天有布袋戲~~要考試的不能看~~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6 22:17 |
本爐主出馬啦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16 21:3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我問的是故意/過失的區分法你說回歸到上位概念風險控管~~!?
二你的故意或過失自遭危難為什麼了又要評價構成要件故意過失勒!
 所往前和你討論的緊急避難所涉題目到現在都沒什麼變化!?!?!
 而且我這邊也學說上兩大宗的說法,沒有一樣跟你相似!表情
回應  Dragon-Q:第一小題之所以是『過失』自招危難:
甲出發時沒有做汽車檢驗,是違反了一般人客觀上應該注意之義務,且以一般人至於甲行為當時之環境,都可以預見到未對汽車檢驗,會有發生汽車故障、產生交通事故之可能!~~~~~因此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即具有客觀預見可能性,該當過失的要件!

雖然甲是沒有檢察汽車,但是甲並未對『事後發生事故』有所認知!【甲可能忘記、自恃汽車性能良好而不與檢察,但是甲並不知道汽車本身有問題,並不認知可能會發生事故~~~~~如果甲知道汽車有問題還去開,那就是故意】,以致事後發生甲【未能預知】的意外,當然允許其主張緊急避難!

另外你的兩大宗~~~~~應該說是周大胖的課本裡你覺得不錯學說為何?說來聽聽吧!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17:22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17 17:2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應  Dragon-Q:第一小題之所以是『過失』自招危難:
甲出發時沒有做汽車檢驗,是違反了一般人客觀上應該注意之義務,且以一般人至於甲行為當時之環境,都可以預見到未對汽車檢驗,會有發生汽車故障、產生交通事故之可能!~~~~~因此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即具有客觀預見可能性,該當過失的要件!

雖然甲是沒有檢察汽車,但是甲並未對『事後發生事故』有所認知!【甲可能忘記、自恃汽車性能良好而不與檢察,但是甲並不知道汽車本身有問題,並不認知可能會發生事故~~~~~如果甲知道汽車有問題還去開,那就是故意】,以致事後發生甲【未能預知】的意外,當然允許其主張緊急避難!
.......


不好意思~~又讓你失望了!因為你猜錯了!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7 21:21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30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