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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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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7-11 17:3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除了往真裏修大大,其他各位大大的見解都蠻一致的,小弟再丟出一個問題:

A當兵新訓偷用手機被長官處罰,非常不爽,於是趁打飯菜的時候,在長官桌的其中一碗飯中下毒,讀死任何一位長官都爽。
長官桌一共有六個長官(B、C、D、E、F、G),最終C死掉,請問A之行為該如何論罪?

1. 1個殺人既遂+5個殺人未遂 →§55
2. 1個殺人既遂



選2~~~
殺ㄧ人之故意+ㄧ行為+ㄧ結果=ㄧ罪
「毒死任何一位長官都爽」的意思效果  只是讓結果不論死誰都會成立殺人罪
並不會增加罪數
(理由同前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7-12 11:42 |
original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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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已經講出答案了:並認為無論打死哪一個都沒關係

這是最白話的說法!!!!

就如Dragon-Q網友所說的 ↓

擇一故意:行為人主觀上具備2種以上的故意,其中實現一種不違背其本意!!


不再靠家人 不再被看不起!!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16:16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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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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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original246 於 2011-07-14 16:1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實你已經講出答案了:並認為無論打死哪一個都沒關係

這是最白話的說法!!!!

就如Dragon-Q網友所說的 ↓

擇一故意:行為人主觀上具備2種以上的故意,其中實現一種不違背其本意!!




再舉個例子:
假設某天我當上國防部長,那時我國已研發出一種射程可繞地球一圈的導彈,我心血來潮,發射一枚導彈,並讓電腦亂數決定目標,最終飛彈落到太平洋,只打死了一群魚。當時世界人口約100億,難不成我要成立100億個殺人未遂?



唉......打字打到這裡,突然覺得討論這個沒有什麼意義,畢竟這只是學說之爭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18:42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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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冰大更正:100億-1個未遂,然後再跟1個既遂想像競合,最後成立1個殺人既遂罪

這的確沒什麼實益......擇一故意的實益在於亂殺不會變成無罪而已。如果只認為成立一個殺人而其他不成罪,那成立的殺人罪會被其他不成罪的理論回頭推成不成罪。別問我怎麼推的啊....這只是幾年前上課不小心留下的印象....老師也說不重要聽聽就算,我果然聽聽就算(忘)了。



我剛念英文的時候大概想了一下 (不專心)

以擇一故意對AB(cdefgh....以下無限大)開槍,A死。

如果對B(或其他所有人)無法成立未遂的話->表示對B無故意->由於對所有人為同等程度之故意,所以對A亦無故意->A成立過失致死=超怪

大概是這樣的感覺吧 表情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7-14 19:53重新編輯 ]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19:26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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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舉證遊戲在刑法裡面本來就不好玩!!

如果當時世界人口約100億,難不成我要成立100億個殺人未遂?
這樣至少可以知道飛彈的威力可波及全球,不管地球上哪一個角
落是落點,大家都會死....但當時只有魚死,偵查中訊問:
未啥啟動飛彈,他會說要殺人!?

而且說,不用100億,單純特定地區特體範圍就很不好分了;
不過只少可以認定的『行為人有殺人故意』就好,不管幾罪都是
一行為,一個殺人罪,只是給他量刑而已!如果要談波及範圍請
回到民法,『證明我也是受害人之一,所以184』!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20:05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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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忘了 刑法有階段性保障的設計
發射飛彈這類行為
會先被危險犯(舉動犯)所攔阻(殺人未遂會被競合掉)   恐怕不需輪到殺人未遂豋場
(放一把火,不需要先算算對幾個人造成風險,然後再決定成立幾個未遂犯吧?直接成立公共危險罪不就得了)

ps.風險犯的存在,也許就在解決這樣的難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7-15 08:46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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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7-15 08: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要忘了 刑法有階段性保障的設計
發射飛彈這類行為
會先被危險犯(舉動犯)所攔阻(殺人未遂會被競合掉)   恐怕不需輪到殺人未遂豋場
(放一把火,不需要先算算對幾個人造成風險,然後再決定成立幾個未遂犯吧?直接成立公共危險罪不就得了)

ps.風險犯的存在,也許就在解決這樣的難題!

1.依法理來說,是實害犯擋掉危險犯。以殺人故意遺棄人致死,最後會成立的是殺人罪,而非遺棄致死。

2.不會在競合之前就攔截下來。如果成立殺人罪,依同質重合之法理來說還能成立重傷罪、傷害罪,然後最後在競合的地方再把這二罪踢出去。不這麼做只是因為太多此一舉,而不是在競合前被攔截。

3.放一把火成立放火或殺人既遂未遂,差異點是行為人的故意,而不是麻不麻煩

4.危險犯的立法要旨也不是為了「不用麻煩去算有幾個未遂」.....



我還以為這是很基本的觀念.......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5 15:44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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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15 15:4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依法理來說,是實害犯擋掉危險犯。以殺人故意遺棄人致死,最後會成立的是殺人罪,而非遺棄致死。

2.不會在競合之前就攔截下來。如果成立殺人罪,依同質重合之法理來說還能成立重傷罪、傷害罪,然後最後在競合的地方再把這二罪踢出去。不這麼做只是因為太多此一舉,而不是在競合前被攔截。

3.放一把火成立放火或殺人既遂未遂,差異點是行為人的故意,而不是麻不麻煩

4.危險犯的立法要旨也不是為了「不用麻煩去算有幾個未遂」.....



我還以為這是很基本的觀念.......


恩,所以連基本觀念都不懂得人,真是危險
殺人「未遂」連結果都沒有,它屬於實害犯嗎?(既遂才是吧!)
刑法到底是基於何種理由處罰未遂犯的?是實害?還是風險?
今天甲放火燒掉一條街,假如他明知街上住了很多人,該怎麼辦?拿計算機去算幾個殺人未遂嗎????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7-15 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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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我之所說基本,是因為這是定義問題。如果定義上無法取得共識,那麼討論上會很困難。

在網路上找一下危險犯與實害犯的定義,參考看看

==============================================================

實害犯:

  亦稱侵害犯,指行為須對於法益造成客觀可見之侵害後果,而後始能成立之犯罪,如殺人罪、強盜罪等均屬之。

危險犯:

  行為毋庸引起一定法益之現實侵害,只須對法益於客觀上形成了「可能遭受侵害之危險狀態」,即能成立之犯罪,刑法上稱危險犯。危險犯又可區分為『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


出處: 實害犯與危險犯 - FLOWER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flower11...xzz1SAPjnsQX

===============================================================

(1)實害犯:指行為需對於不法構成要件所要保護的客體造成實害結果。

1.在一個刑法上的罪名中,必須行為結果為「實害結果」才是 實害犯,實害結果的意思是這個結果「客觀可見」,和實害犯相對的概念是「危險犯」,是刑法針對只處罰實害犯的未遂對法益保護不足,所以提早到對法益產生「危險」就加以保護,所以有危險犯,例如放火罪。

2.區別實害犯和危險犯必須自對法條所保護的法益造成實害或危險著手,而不是有無行為結果(有無行為結果是行為犯和結果犯的區別所在)。

3.例子:
殺人罪是最明顯的實害犯,它的行為結果是「有人死了」,而「有人死了」是客觀可見的,也就是對殺人罪保護的生命法益造成實害。
另一方面,刑法173條第一項放火罪是最明顯的危險犯,雖然法條上有規定「燒毀」,但放火罪保護的法益是「住宅內或周遭人的安全」,放了一把火沒燒到人是放火既遂,因為對「住宅內或周遭人的安全」造成危險,但尚未造成實害,所以說放火罪保護的法益不是被燒毀的住宅等財產法益,不能因為有「燒毀」就認為放火罪是實害犯(被燒毀的住宅等財產法益是毀損罪保護的法益)。
所以實害犯和危險犯一樣都對法易造成侵害,只是這個侵害是不是「客觀可見」的不同而已。

出處:哈格魯(hglue)-隨意窩 http://blog.xuite.net/hglue/001/27044523

==============================================================

一、實害犯與具體危險犯

普通刑法典的制定,以實害犯的犯罪結構為原則。所謂實害犯(Verletzungsde­likte),乃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所設定的行為客體,必須予以實際的損害,始有成立既遂之可能。與實害犯相對立的另一個概念為危險犯(Gefährdungsdelikte)。也就是犯罪構成要件在設計上,只要使行為客體陷於危險狀態,不待實害之發生,即構成犯罪。

出處:王皇玉教授 http://www.angle.com.tw/s...ject72.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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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5 1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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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真的是來請教的,不是來亂的~~~
請大大們指導一下~~

『殺人「未遂」連結果都沒有,它屬於實害犯嗎?(既遂才是吧!)
刑法到底是基於何種理由處罰未遂犯的?是實害?還是風險?』

大大的意思是不是指:
1.未遂犯一定不是實害犯,既遂犯才能成立實害犯嗎?
2.處罰未遂犯的理由,應該從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實害或製造風險中,二擇一來檢驗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5 2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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