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我之所說基本,是因為這是定義問題。如果定義上無法取得共識,那麼討論上會很困難。
在網路上找一下危險犯與實害犯的定義,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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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害犯:
亦稱侵害犯,指行為須對於法益造成客觀可見之侵害後果,而後始能成立之犯罪,如殺人罪、強盜罪等均屬之。
危險犯:
行為毋庸引起一定法益之現實侵害,只須對法益於客觀上形成了「可能遭受侵害之危險狀態」,即能成立之犯罪,刑法上稱危險犯。危險犯又可區分為『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
出處: 實害犯與危險犯 - FLOWER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flower11...xzz1SAPjnsQX===============================================================
(1)實害犯:指行為需對於不法構成要件所要保護的客體造成實害結果。
1.在一個刑法上的罪名中,必須行為結果為「實害結果」才是 實害犯,實害結果的意思是這個結果「客觀可見」,和實害犯相對的概念是「危險犯」,是刑法針對只處罰實害犯的未遂對法益保護不足,所以提早到對法益產生「危險」就加以保護,所以有危險犯,例如放火罪。
2.區別實害犯和危險犯必須自對法條所保護的法益造成實害或危險著手,而不是有無行為結果(有無行為結果是行為犯和結果犯的區別所在)。
3.例子:
殺人罪是最明顯的實害犯,它的行為結果是「有人死了」,而「有人死了」是客觀可見的,也就是對殺人罪保護的生命法益造成實害。
另一方面,刑法173條第一項放火罪是最明顯的危險犯,雖然法條上有規定「燒毀」,但放火罪保護的法益是「住宅內或周遭人的安全」,放了一把火沒燒到人是放火既遂,因為對「住宅內或周遭人的安全」造成危險,但尚未造成實害,所以說放火罪保護的法益不是被燒毀的住宅等財產法益,不能因為有「燒毀」就認為放火罪是實害犯(被燒毀的住宅等財產法益是毀損罪保護的法益)。
所以實害犯和危險犯一樣都對法易造成侵害,只是這個侵害是不是「客觀可見」的不同而已。
出處:哈格魯(hglue)-隨意窩
http://blog.xuite.net/hglue/001/27044523==============================================================
一、實害犯與具體危險犯
普通刑法典的制定,以實害犯的犯罪結構為原則。所謂實害犯(Verletzungsdelikte),乃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所設定的行為客體,必須予以實際的損害,始有成立既遂之可能。與實害犯相對立的另一個概念為危險犯(Gefährdungsdelikte)。也就是犯罪構成要件在設計上,只要使行為客體陷於危險狀態,不待實害之發生,即構成犯罪。
出處:王皇玉教授
http://www.angle.com.tw/s...ject72.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