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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52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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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 謝8樓大大的解釋


但在此社區每一個人都知道這騎零地都是我們在整理的
而地上物也使用超過了20多年了
但自稱是地主,最近才來破壞地上物

還放話揚言要將我們的出路口封死
若自稱地主者 真的封路了
那我家人跟住在我家旁的住戶者
會無法外出及進家門了>< 表情 表情


表情


大家好我叫海豚
希望在這可認識很多朋友唷

原來人生也很簡單,只要能懂得「珍惜、知足、感恩」你就擁有了生命的光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10-07-01 12:06 |
bobby650310 手機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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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確認你們是不是空地所有人.如果不是.就不要再去碰了.
如果該空地真的有真正所有權人(地主)
不僅
有民事糾紛-不當得利(民179)
可能還有刑事糾紛-竊佔罪(刑320 II)

真的不是你們家的地.就不要再去碰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1 16:44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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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板的樓大
如果地主的地是提供你們進出家門必須且現存唯一的路的話
那麼我想你們有地役權的主張
地役權解釋請你再用網路搜尋
再者 地役權益為用益物權(不太記得啦)
地主如果真有封路此種行為 可與協調取的地役使用權
若不行得訴諸民事訴訟 向法院訴請地役權
當然地役權是有價的
如果要知道比較詳細的
請您參照民法物權篇的地役權(忘記有沒有修法)
裡面有規定 相信對你有幫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1 17:15 |
海豚52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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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於 2010-07-01 16:4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先確認你們是不是空地所有人.如果不是.就不要再去碰了.
如果該空地真的有真正所有權人(地主)
不僅
有民事糾紛-不當得利(民179)
可能還有刑事糾紛-竊佔罪(刑320 II)

真的不是你們家的地.就不要再去碰了...




表情表情嗯恩不碰不碰

謝 謝大 大


大家好我叫海豚
希望在這可認識很多朋友唷

原來人生也很簡單,只要能懂得「珍惜、知足、感恩」你就擁有了生命的光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10-07-01 1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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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於 2010-07-01 17:1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關於開板的樓大
如果地主的地是提供你們進出家門必須且現存唯一的路的話
那麼我想你們有地役權的主張
地役權解釋請你再用網路搜尋
再者 地役權益為用益物權(不太記得啦)
地主如果真有封路此種行為 可與協調取的地役使用權
若不行得訴諸民事訴訟 向法院訴請地役權
當然地役權是有價的
如果要知道比較詳細的
請您參照民法物權篇的地役權(忘記有沒有修法)
裡面有規定 相信對你有幫助



嗯嗯 但聽說地主就是要""""錢"""""
才威脅我們要把"路"給封閉

ps雖目 前路未封,但是地主早己用"貨櫃"把路權擋一半了,但另一半用農作物擋
so目前能出路的道路是一個人走路<<還需左閃右閃的>才能通過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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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10-07-01 19:53 |
wenis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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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在研究這個問題,
因為我岳父在鄉下一塊土地,
遭人占用種植芒果,
且岳父的老鄰居提醒對方該地是我岳父的,
對方置之不理~~

和您的情形有些許類似,
分析一下刑法第320條第2項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您欲收成的果實,應該可以認為是不法利益了)
2.須有竊占之行為(在對方明知而不過問的情況之下,有可能不成立竊占)
3.須竊占者為他人之不動產(您都知道不是自己的地,肯定是他人之不動產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2 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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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樓大大的言之意是     我有罪   他是對的.......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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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10-07-02 0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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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於 2010-07-01 11:1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依大法官解釋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著 不適用時效規定
若未經登記著 依公示原則 公信原則
分成善意或惡意的第三人 經一定時效
在依其他原則如繼續 公開等等原則
取得登記為不動產物權人登記權利
地政機關依其規則除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其登記之請求
其他在不動產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準用之
善意第三人 不動產物權取得時效10年
惡意第三人 不動產物權取得時效20年
至於地主對住戶主張所有物使用權 或地上權 本有其法律基礎 ,其所主張權利合法
至於所說 地主應向建商主張 ,實乃無法簡單兩言三語可說盡
住戶若未有取得地上權之證明 就是無權佔有該地而為使用
依法依恢復原狀 並將其在該土地得道之利益歸還之
住戶僅得向建商主張物上權利保證責任(請參照民法規定)

事實是"該大樓住戶"已經多次"獲勝訴"!
但,這不表示"結束"!
因為"原告"又再告...
所以,該 case 已經纏訟超過快 20 年!

BTW,能過戶,當然有"土地權狀"等等...
還有,就這 case,就算地主要告"不當得利",告的對象分明不對.
買屋的人所付的錢就是買他買屋時所看到的大小阿!


[ 此文章被leochen在2010-07-02 09:5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7-02 0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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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海豚520 於 2010-07-01 11:5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被請求"不當得利"應該是這10年來的部份吧
要求的是從"大樓"建起.
當然,屋主若只買屋 10年,當然無法追討那麼久.

問題是"買屋的人"買屋時是針對"所看到的屋子",所付的錢就是為了所看到的那麼大的屋子.
錢都已經付了,就算證明該大樓的確佔用到其他人的地.
也應該追究原建商才是...
政府机関疋常只負責"過戶"其餘都"不管"
當你反問還會被嗆"又不是我的管轄"
通常都"拿一分錢,作一分事"不會一分錢作3分事"冏
人民可要"自求多福了^^你說是嗎
這是很不對,不是嗎?
這樣,買屋的怎有保障?
消費者的買屋意願不會受到影響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7-02 0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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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樓大大那建商己倒了那要像誰討 這 "不當得利"?


消 費者 永遠都是輸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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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10-07-03 2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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