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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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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死,發生死亡結果
找凶手?
甲有犯意也有犯行,只是犯行分為:
1,殺了數刀,滿足了殺的行為?沒有.因為沒有死.有主觀但客觀未遂.且滿足數次.集合犯或包括一罪?只收一罪.
2,以滅證故意下手主客觀行為,但卻是滅271I,而不是271II未遂,此一部分的主觀錯誤,如何評價?所知所犯又來了.還是算滅證罪,但主體不符.故不成立.
3,滅證行為中,卻造成乙死亡,如何評價?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又出現了,
3.1對乙死亡,甲之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可歸責(過失歸責或故意歸責)(此一部分,本有殺意,故不再論過失)(犯意的吸收關係?)算故意歸責,故甲應負乙死亡故意責任,犯271I故意殺人罪.
3.2若算雙行為,則1為殺人未遂,2不成立,3則為過失殺人,三行為中兩行為有罪,數罪併罰.
管見,
犯行犯意同時存在原則,則應按法益及主觀犯意為二行為.
但若採用概括犯意論及因果歷程錯誤(一行為)或3.1的說理,則犯271I故意殺人罪.
以前說為當.但其他依刑法57條科罰.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0 19:14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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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未遂是按即遂來罰,不見得輕多少.況且可用刑57來科刑.故不會有評價不足的問題.(以上古月說)(元宵猜迷)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0 19:18 |
qqmanko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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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2-10 18:5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有一個疑問:
甲將乙丟入河中時,誤認乙已死亡,換言之,不可能出現遺棄罪之故意,怎麼成立有義務者之遺棄致死罪294II?


抱歉,我看錯題目我以為是丟入河中而無自救而死= =

這樣的話,直接論271而已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0 19:53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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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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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2-10 19:1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乙死,發生死亡結果
找凶手?
甲有犯意也有犯行,只是犯行分為:
1,殺了數刀,滿足了殺的行為?沒有.因為沒有死.有主觀但客觀未遂.且滿足數次.集合犯或包括一罪?只收一罪.
集合犯或包括一罪?集合犯本身就屬於包括一罪,所以這個問法怪怪的。
就實務見解,集合犯是屬於本質上必然反覆的行為;殺人行為本質上顯非必然反覆,故屬接續犯。
2,以滅證故意下手主客觀行為,但卻是滅271I,而不是271II未遂,此一部分的主觀錯誤,如何評價?所知所犯又來了.還是算滅證罪,但主體不符.故不成立.
所知所犯之檢討位置,三階前?三階後?
3,滅證行為中,卻造成乙死亡,如何評價?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又出現了,
3.1對乙死亡,甲之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可歸責(過失歸責或故意歸責)(此一部分,本有殺意,故不再論過失)(犯意的吸收關係?)算故意歸責,故甲應負乙死亡故意責任,犯271I故意殺人罪.
3.2若算雙行為,則1為殺人未遂,2不成立,3則為過失殺人,三行為中兩行為有罪,數罪併罰.
印象中還有個遺棄屍體未遂罪247III
管見,
犯行犯意同時存在原則,則應按法益及主觀犯意為二行為.
但若採用概括犯意論及因果歷程錯誤(一行為)或3.1的說理,則犯271I故意殺人罪.
以前說為當.但其他依刑法57條科罰.
若採二行為,會有殺人未遂罪271II、過失致人於死276I、遺棄屍體未遂罪247III
競合,過失致人與死與遺棄屍體未遂罪屬於一行為,依55條從一重論以遺棄屍體未遂罪247III
遺棄屍體未遂罪與殺人未遂罪,依50條數罪併罰。


以上,小弟的小小意見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0 1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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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七條(侵害屍體罪、侵害遺骨遺髮殮物遺灰罪)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丟入河行為:
主觀:滅證或損屍?
沒有主觀則不成立未遂.
而丟入河行為:客觀上可能
1,殺人(整個一行為)(再依主觀分故意或過失,回到數行為或一行為),題意已評價.
2,減證(主觀?)主體不符.
3,損屍(主觀?)
..............
滅證按省字法,一開頭即主體不符,客觀即結束了.多說是充字數,引入所知所犯,知行不一,錯誤....,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1 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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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2-11 13:1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第二百四十七條(侵害屍體罪、侵害遺骨遺髮殮物遺灰罪)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丟入河行為:
主觀:滅證或損屍?
沒有主觀則不成立未遂.
而丟入河行為:客觀上可能
1,殺人(整個一行為)(再依主觀分故意或過失,回到數行為或一行為),題意已評價.
2,減證(主觀?)主體不符.
3,損屍(主觀?)
..............
滅證按省字法,一開頭即主體不符,客觀即結束了.多說是充字數,引入所知所犯,知行不一,錯誤....,


看不太懂,柏大的意思是,甲認為乙已經死亡,把乙丟入河中,沒有遺棄屍體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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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1 1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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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的好熱烈,讓人獲益匪淺,謝謝大家!

我試著整理一下擬答:

本案因行為人主觀想像與客觀事實並不一致,而有錯誤之問題,略述如下:
1.甲成立殺人罪
1.1.主觀上有殺人故意
1.2.客觀上乙死亡的結果確實發生,但有因果歷程錯誤。
1.2.1.單一行為之因果歷程錯誤,屬因果關係/客觀歸責之問題;複數行為,則視其是否可包括於行為人之概括犯意之內。本案屬後者。
1.3.結論:成立殺人罪(我採概括故意說)

2.甲成立毀損屍體罪?
2.1.主觀上有毀損屍體的故意
2.2.客觀上並無犯罪客體(我覺得是因為犯罪客體不存在而欠缺客觀要件)
2.3.不成立毀損屍體罪

3.甲成立遺棄罪之加重結果犯?
(行有餘力的話,先探討一下保證人地位)
3.1.主觀上欠缺遺棄罪之故意
3.2.無過失犯之處罰,不成立本罪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2-11 23:23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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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冰大的想法,
殺人犯丟包的目的(主觀上)在毀屍或滅證?
我採滅證.
至於遺棄屍體,(雖客觀上可能),但主觀較不可能.
.........
所以一個丟包動作,客觀上符合:
1殺人死
2滅證
3毀屍
......
但主觀上是
1,過失殺人
2,故意滅證,(我採此)


劉開 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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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2 00:03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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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請教一下柏大,
遺棄屍體罪是故意犯還是意圖犯?(因小弟沒唸過刑分,表情)
若是意圖犯的話,柏大的說法或許可以接受;
如果是故意犯,只有行為人認知到那是屍體,而仍以積極行為將其遺棄,即有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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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2 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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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七條(侵害屍體罪、侵害遺骨遺髮殮物遺灰罪)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殺人犯丟包的主觀上,
認知屍體,且進而遺棄行為,
主客觀成立247I,但實質缺屍體,客體不符.(未遂?)(不能犯?)(這是一個觀點)
.......
因為殺人犯,沒有保護屍體的義務,遺棄的行為(或其根本沒有想到有這個義務)(要苛求殺人犯遵守這個禁令,法理?),其主觀想的是滅證.(主體不符)
......
所以,回到過失殺人,或整體一行為的因果歷程錯誤.


劉開 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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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12 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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