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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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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當父知其甲之偽造行為後 可依88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行使撤銷權
83條之規定, 民法既然規定為強制有效, 應不可撤銷, 但可以從另一角度思考, 題意甲偽造其父之同意函,與房乙訂立一年之房屋租賃契約,可討論乙是否為善惡意.應該會較容易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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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1-17 14:12 |
sudehui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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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八歲之甲偽造其父之同意函,與房乙訂立一年之房屋租賃契約。
依83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相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因此其租賃契約有效
唯當父知其甲之偽造行為後 可依88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行使撤銷權
個人認為:就甲與乙之租賃契約,依民83之特別規定,而租賃契約有效!但就所有權人甲父而言,甲之租賃行為實為「代理行為」,非錯誤之意思表示!
就代理行為而言,可分為有權代理、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甲父欲撤銷,甲乙之租賃契約,首先要釐清甲父與甲之間的「代理行為」究竟為那一種,才決定用那一條款!
(1)若甲之租賃為有權代理,則甲父依民103,對本人發生效力,故不得主張撤銷!
(2)若甲之租賃為無權代理,則甲父依民170第一項,為效力未定,非經本人承認,不生效力。故甲父可直接否認甲乙之租賃無效,此時,乙只能向甲主張不當得失或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3)若甲之租賃為表見代理,則甲父受限民107之代理權限制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甲父不得向乙主張租賃無效,只能向甲請求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但題意中,未陳明甲與甲父之「代理或授權」,故只能以上回答!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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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
2010-01-17 21:22 |
sudehui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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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十八歲之甲偽造其父之同意函,與房乙訂立一年之房屋租賃契約。
房乙,可主張民法第83條,限制行為因詐術之契約行為,有效!
甲父,可主張民法第170條,無權代理之租賃契約,非經本人承認不生效力。屬於效力未定。
實務上,房乙與甲父皆可主張以上二個相反的法條,但須負舉証責任,看法官如何認定。
但依題意的內容,為「偽造」,故直接適用民法第83條,其租賃契約有效,故甲父無權撤銷!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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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
2010-01-20 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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