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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強暴手段押走某乙,要求其家人備款贖人,其目的如在索討賭債,雖賭債為自然債務,甲並無請求權,惟究難認其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應不成立擄人勒贖罪,其以強暴手段妨害某乙自由,對乙部分應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其對乙之家人要求備款贖人,如有以乙之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恐嚇其家人者,尚另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如甲要求乙之家人準備之款項超過賭債時,其是否成立擄人勒贖罪,應以乙是否藉賭債為理由而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為斷。
.........
刑事實務,賭債是自然債務.

按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
求權之可言,除有特別情形外,縱使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務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據其他新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仍不能因之而取得請求權,最高法院40四十四年臺上字第四二一號著有判例。題示情形,甲為清償賭債一百萬元而簽發同額支票予乙之行為及嗣後乙訴請甲給付票款時,甲同意給付八十萬元成立訴訟上和解之行為,均屬以新債清償賭債之脫法行為,故應認上開和解有無效之原因,甲自得依法請求繼續審判.
......
民事實務還是賭債是自然債務,簽本票或訴訟上和解是占之改定為脫法行為.

........
看來只有王老主張賭債非債,沒有債之關係發生.也認為不必用脫法行為去處理簽本票的問題.

......
時效消滅:債還在,但有不還的權利>自然債務
賭       債:實務認為自然債務,債還在,可以不用還.
超過法定利率部分(民法205):是自然債務或根本沒有債務?
實務已經變更見解:由自然債務變為沒有成立債務.

........
另外票據法14條...,這個部分,就請各位大大們去看票據法教科書或去上課問老師.不另說明直接原因抗辯,票據善意取得,票據發行說,權利外觀說了.
總之,要簽票據一定要禁止背書轉讓.那個無因性太利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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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4 2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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